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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铮 刘晨旭 | 文化共通感:沉浸式文化消费体验中的超越式感受与创造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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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08-26
【摘要】在文化与科技融合的背景下,虚实结合的沉浸式文化体验正值蓬勃发展期。在“共通感”等审美哲学理论的统摄下,适用于呈现沉浸式文化体验中消费者感受机制的新概念——“文化共通感”能更好地阐释文化消费者的感受和理解方式。“文化共通感”的形成需要作为沟通媒介的沉浸式场景和去标准化的沉浸式叙事。在此基础上,消费者超越“形式直观”,追求感官的“自由愉悦”与情感的“共振共鸣”。在感受力的范畴之外,“文化共通感”通过判断力、想象力与认同力共同促进文化的创造性理解。基于此,“文化共通感”使文化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和具身感受得到真正凸显。
【关键词】文化共通感;沉浸;文化体验;文化消费
【作者简介】张铮,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刊载于《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文化产业研究》栏目。为适应微信排版,注释有删减,如需查询,请参考原文。
智能传播时代,技术更迭推动着文化展示、传播与消费持续升级,使消费者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和体验文化的魅力。在技术赋能下的体验经济大环境中,文化消费也越来越趋向于追求“体验至上”。“体验”是指当一个人达到情绪、体力、智力甚至是精神的某一特定水平时,意识中所产生的美好的感觉。消费者在使用文化产品、感受文化氛围、享受文化服务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心理感受和认识体现着体验式文化消费的核心价值。体验的内容建立在体验载体基础上,这些载体实质上是营造的氛围或情境以及所开展的服务或活动。消费者对文化的具身性体验追求不断提高,文化也在不断面向消费者进行可参观性生产。而可参观性生产的技术进步使可展示的文化范围从物质拓展到非物质,再到物质与非物质环境的整合,然后到创造性文化。
文化作品并非只能作为消费品出现,但由于文化消费在沉浸式体验中的代表性和特殊性,本文不将其与其他沉浸式体验场景共同泛论,而是将概念和研究范围界定于文化消费之中。在文化消费中,“体验”具有连接消费者的物质消费需求和精神消费需求的功能,成为从商品的物质使用价值到象征意义的实现路径。这种穿行在物质和非物质之间的具身性体验,让消费者的参与和互动得到凸显,特别是对更加看重购物体验、场景体验、观感体验、氛围体验和服务体验等的Z世代文化消费者而言,这一特征更加明显。在这样的体验和互动中,文化消费者是在寻求一种情感上的满足和愉悦。在“机能价值”消费观日趋弱化和“情绪价值”消费观愈发明显的背景下,只有优质的消费体验才能让文化消费者感受到被尊重、被重视和被理解。而理解文化内容、体验互动效果、感受尊重理解、获得情感愉悦需要一种能够生效的感官基础和能够理解判断的思维前提。
本文从“共通感”(common sense)等理论资源中进行深入挖掘,借助审美哲学、消费者行为等视角,建构起新的概念——“文化共通感”(cultural common sense),并试图在新的理论视域下解释两个核心问题:第一,在沉浸式文化体验中,消费者的感受如何而来?第二,在沉浸式文化体验中,消费者的理解机制如何生效?
一、 概念溯源:从“共通感”到“文化共通感”
“共通感”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斯多噶学派,指的是“一种储存场所,人们观察到的景物、气味,尝过的味道和触感仿佛都被集中在大脑中的一个感官资料总储存地”,作为“储存场所”,“共通感”“也是知识、幻想与梦的源处”。“共通感”的元点意义是五官六觉之共同官能(faculty)。通常来说,对这一概念的发展有着里程碑式意义的人是康德。在康德之前,不同流派从不同角度对“共通感”进行过定义。例如,亚里士多德的“共同能力说”首次从哲学角度系统运用“共通感”概念,称其为一种“基于内感官能力的共同知觉”,“共通感”能将分散的不同知觉统一起来,蕴含着一种要求个体的行为和别人保持协调的规范力量。直到康德将“共通感”的概念与“判断力”“趣味”等概念联合起来并系统化,其才开始指代一种使审美可能发生的基本官能。在关于“美”的愉悦体验中,康德指出,美是引起不带任何功利价值的主体愉悦的对象,具有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可以理解为,没有明确基础目的,但是也不是偶然的和随意的,其能体现出创造性价值与和谐感,或者说,“是没有概念而被认作一个必然愉悦的对象的东西”。
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
康德将“共通感”作为主体先验情感形式与知性客观概念形式的审美形式统一体,从而赋予了其在审美中的基础性地位。他认为,审美判断的先验性也能引起普遍的愉悦感,这种愉悦感是知性和想象力和谐一致的内心状态,共同组成了“共通感”概念在主客体层面的意涵。“共通感”也连接了主体内和主体间两个层面:在主体内层面,它涉及知性和想象力之间的和谐统一;在主体间层面,它表现为保证鉴赏判断的必然性和普遍性的规范性原则。康德的理论强调“形式”的先验性,即先于具体认知对象而存在的一般性理性。从“共通感”作为必然性条件而言,研究者们也普遍接受康德为“共通感”给出的定位,即将“共通感”看作鉴赏判断之综合得以可能的先天条件,具有突出的先验特征。
总之,在康德的观点中,“共通感”是连接感性和理性、个体和公共观念的桥梁。他的审美共通感理论不仅揭示了审美判断的普遍性和必然性,而且也揭示了审美判断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本文将从更广泛意义上的文化体验角度出发,吸收康德“共通感”理论中的重要意涵,并深入阐释在沉浸式文化体验中“文化共通感”的价值。
在康德之后,“共通感”的概念演变从未间断,并呈现出曲折和分化的发展态势。阿伦特和伽达默尔主张将“共通感”应用于道德-政治框架之下。阿伦特对“共通感”的阐释使之成为政治哲学概念。阿伦特认为,当一个人在进行说服活动时,求诸的正是“共同体感觉”(community sense)。阿伦特极大肯定了“共通感”在政治判断中的重要价值,因为有了“共通感”,“所有其他严格私人性的感觉才适合于一个共同世界”。她直接表示:“我们所能期望的最好的事就是,在一个下判断的理想共同体中‘达成一致的判断’。”伽达默尔也认为,“共通感”概念有政治传统,除此之外,鉴赏在审美经验中表现为“求同特性”,鉴赏已突出地表现为康德所说的“共通感”。伽达默尔语境中的“共通感”是人与人之间理解“美”的前提。
“共通感”同样是中国传统美学理论中的重要命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也存在与“共通感”相关的哲理。例如,孟子的“生理和人性的共通观”指向不同个体对审美对象的共情感知和共同判断,为解释当代跨文化传播现象提供了非常深厚的理论渊源;中国哲学中的“感应”也和“审美共通感”一样具有“感受的可交流性”的属性,不过“感应”更强调“人”“我”“物”三位一体的互通,代表了一种更为深刻的“可交流性”。
在李泽厚的文化心理结构主张中,有“共通感”在文化场景中成立的依据。他提出,儒学的深层结构存在“情理结构”,是欲望、情感与理性的复合物,其相互交融、渗透、贯通、同意,这也是中国文化心理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他还认为审美中的感官愉悦来自“乐感文化”,即生理性能和自然规律以社会性的方式实现,并在此实现中使自然生理的耳目性能获得了丰富、发展,成为人类所独有的心理本体,也使得人的感性存在不同于动物。以“音乐”为代表的艺术形式为人们带来“感官愉悦”,此后,随着社会化和理性等因素的介入,感官愉悦逐渐转变为情感上的愉悦,“是一种经由道德而达到的超道德的稳定境界”。狄尔泰甚至直言,“如果没有直观和情感的内在联系,那么便不可能有什么艺术”。因此,“文化共通感”应该是对艺术的审美感受与情感状态的交融。狄尔泰还认为,“高级理解”是一种“重构”或“重验”。“重验”是观众或受众对创作者叙述的历史流程的再次验证和补充理解。综上,“文化共通感”既是对审美愉悦等“共通感”中核心概念的具体阐发,更是体验式文化中感官与情感共鸣的生动反映。
本文从“共通感”的本质出发,主要借鉴康德在审美哲学中关于“共通感”的观点,在“共通感”作为审美与艺术之间纯粹性概念的基础上,建构更适合于阐释沉浸式文化体验、反应文化领域感受基础与共识理解的“文化共通感”概念,并将主要探讨“文化共通感”在沉浸式文化体验中的作用机制。
二、沉浸式场景与去标准化的沉浸式叙事
在技术语境下,“文化共通感”是一个不断被创新、其外延不断被打破和延展的概念。当今,媒介已经成为人类感官的延伸,智能技术正在拓展人类感官的边界,也为“文化共通感”的概念延伸提供了更大空间。在技术驱动下,以沉浸式文旅和文化元宇宙为代表的体验式文化消费情景正在消除空间上的区隔。沉浸式场景中虚拟与现实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形成了海德格尔式的“同一的无距离”,这是技术环境下“文化共通感”形成的现实条件,也是智能技术驱动下文化场景更迭进而影响消费者感受的直接体现。
“沉浸”是近年来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词汇,营造沉浸体验、构建沉浸业态是面向消费者的文化产业各行业发展的共同追寻。沉浸体验强调的是消费者在特定环境中受到影响的过程,是一种深度需求被挖掘与认知、人们全身心投入而产生愉悦感觉的过程。在沉浸式场景中,人的身体不仅仅是观察者,也是参与者,沉浸体验的形成是身体与场景交互作用的结果。在感官沉浸和身体感受的基础上,还需要人们对文化体验中相关内容有所理解和把握,从而达到“文化共通”的境界。这种感受和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身体在空间中的移动、触摸以及听觉、视觉等多种感官的共同体验来实现的,已经形成了沉浸的主体与客体的“文化共通”。
图片来源 | 乐动敦煌
线下的沉浸式体验依赖于富含创意的空间营造。华特·迪士尼在创办乐园之初就在思考如何让实体的乐园成为电影里的场景,从而让游客成为电影里的主角。沉浸式空间的营造与建筑、景观等的设计密不可分,与其文化内容也直接相关。这些客体需要与人的身体感知和反应紧密相连,以营造出更加深刻和丰富的体验效果,影响消费者的“文化共通感”。例如,场景营造者往往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剧场或展厅,通过运用不同光影、色彩、形状、材料的空间和设施,结合新技术创造出既有直观吸引力又有文化氛围的沉浸式场景。沉浸式体验空间逐渐成为创作者与观众之间沟通的重要媒介。例如,日本数字艺术创作团队制作并在全球巡展的teamLab就是利用光影技术把大量自然界元素融入沉浸式空间中,并利用新媒体技术与观众产生交互,在这之中,观众通过直观感受和互动体验形成“文化共通感”,并据此理解文化、理解科技、理解创作者。
线上沉浸空间存在的网络基础是“泛在网”,是无限的网络连接点、无处不在的传感器。当消费者沉浸在泛在连接中时,就具备了沉浸的基本条件。在元宇宙空间中,信息的传播是以人为中心、以连接所有媒介形态的人类大环境为媒介而实现的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传播。“文化共通感”为文化元宇宙等沉浸式线上空间的信息传播提供了一个数字参照点。以此参照点为中介,创作者和参与者可以形成对话,营销者和消费者可以进行沟通。此外,“文化共通感”的另一个关键目标是消除表现为技术和文化两方面的“元宇宙鸿沟”。元宇宙整合了多种先进技术,但也带来了新的技术使用鸿沟。“文化共通感”可以鼓励用户突破阻碍,利用通用的技术手段提高参与其元宇宙沉浸的能力。“文化共通感”也有助于减少元宇宙空间中的文化隔阂,让不同背景的用户在共享的文化氛围中增进文化互动,这一举措契合康德提出的“在共通感的前提下进行审美判断”的理念。
认知科学家尚克认为:“人类生来就理解故事,而不是逻辑。”文化需要相应的叙事形式,其不是通过科学,也不是通过事实,而是通过故事来实现的。在博物馆的叙事中,叙事的主题与空间展示融为一体,共同构成“文化共通感”的客观载体。艺术创作者可以根据叙事性和符号学表述博物馆的“文化故事”,策划情节设计、行动动机、审美特性和角色人物性格,把握叙事性故事技巧层次;也可以将观众体验融入展览叙事,将观众可能会产生的“文化共通感”预设在文化体验中,这是增强叙事吸引力的重要手段,与康德思想中作为“理解美的前提”的共通感有着相似的内涵。
在沉浸式文化体验中,叙事不仅仅是一种单向的内容展现形式,更是一种互动的手段。叙事是沉浸式交互中的直观表现,它像一面镜子,反映出观众与空间、规则之间相互对应的结构性关系,是“文化共通感”形成的内容前提。同时,叙事也能够弥补沉浸式基础设施在观众体验方面的不足,让用户在可理解的情境下,在共通的意涵中完成体验。
“文化共通感”并非将艺术审美标准化、局限化,而是包容更广泛的理解层次。在智能媒体的驱动下,非线性叙事、跨媒介叙事成为沉浸式文化场景中内容生产的新趋势。计算机使创作者可以将所有同时发生的事件置于一个网格,允许交互者在它们之间以多种路径提供同时性的行动。这样的非线性叙事赋予了观众更多的主动权,在“文化共通感”的作用下,不同的参与者对体验式文化有着不同理解。多舞台的叙事、多故事线的结构唤起了观众的好奇,“引诱”他们从一个场景走入另一个场景。“文化共通感”能让消费者对文化体验进行“以我为主”的再生产,创造出各具风格的体验效果。这对传统审美方式、传统文化接受方式进行了深刻的重塑,让我们进入了一个更加多元化、个性化的文化消费时代。
在线上虚拟空间中,非线性叙事与沉浸式互动设计广泛应用于虚拟现实游戏中。游戏玩家必须通过身体运动来探索游戏空间,通过视觉和听觉来接收游戏信息,并按照既定的动线设计操控游戏角色来影响游戏结果,此处的叙事动线已经成了激发“文化共通感”的重要载体。在体验沉浸式游戏的过程中,玩家的身体和游戏空间之间形成了紧密的互动关系,身体既成为重要的交互界面,也成为整合的经验主体,玩家与游戏创作者在“文化共通感”作用之下共同创造了实际的、独特的游戏叙事。
三、超越式感受:感官“自由愉悦”与情感“共振共鸣”
在与文化消费、文旅消费、体验式消费有关的各类学理阐释中,“感官愉悦”始终是概念的核心。数字技术通过建构文化消费新场景,推动了“拓展人类社会‘自由王国’的疆域”的实现。“自由愉悦”(free pleasure)是审美活动的标志,这种愉悦是非功利性、无目的的,可以被自然、艺术直接激活。这一概念源于18世纪的审美非功利性,并在康德美学中得到理论奠基。在日常审美中,即使不了解事物(如艺术品等)的具体属性或深层意义,仍能感受到“美”并产生愉悦,这样的审美是有“超越性”的,不拘泥于具体表象。康德认为,这样的审美不涉及概念、功利意识和是非观念,是惯常的审美体验过程。在文化消费中,对文化的体验行为是非功利性的,这与康德美学中的“超越性”有强烈的关联,但也有区别。虽然在康德看来,日常审美具有“超越性”,但对感官愉悦的追求本质上也涉及功利性目的,而审美愉悦在很多时候可以超越感官欲望,通过反思性的心灵游戏带来愉悦。此外,在布尔迪厄看来,康德美学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为了服务于阶级秩序的再生产,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无功利的审美,“共通感”意在维护一种虚假的平等。而在文化消费中,在不考虑重复体验的情况下,消费者并非必须要达到某种预设目标,而是在无目的性中实现沉浸式体验。这种体验来自感官的直接感受,又高于官能的惯常体验,由此便达到“感官超越”的境界。
“共通感”来源于五官六觉的共同官能,是主体先验情感形式与知性客观概念形式的审美形式统一体。狄尔泰也认为,“体验”指的是“现在和记忆中的体验的任何种类的结合”。所以,体验式消费能带来主客体互动中感官的即时愉悦。作为一种感官体验的集合,“文化共通感”是深化感官感受与认知共享的独特方式。“文化共通感”不要求创作者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达到完全的审美同频,只要文化内容与形式让消费者在体验中感受到美,便是为“自由愉悦”创造了条件。
感官的快意不仅是官能反应,而且更是一种以感性的方式对精神性与情感性内涵的“体认”,其中最表层、最首要的是对客体“形式直观”的感受。通过“形式直观”,消费者可以对事物的外在形式、整体结构、局部要素等进行认知和感悟。在欣赏画作时,可以通过对色彩、线条、构图等要素的直观认识,理解画作的大致含义;在主题乐园中体验时,可以通过路线设计、光影风格、建筑颜色等理解乐园的主题风格。
文化体验是一种心理现象,是体验个体集中地以情感或情绪表现出来的快感(愉悦)经验。在消费者感受到“形式直观”后,沉浸体验将更直接地作用在参与者的身体上进而引发超越直观感受的“情感经验”迸发。参与者由此提高了感知能力及反馈能力,身体和思维的惯性也被放大。这意味着一旦参与者进入沉浸状态,这种状态也将持续更长时间,因为其身体和思维都在同一文化情境中产生共鸣。在虚拟空间中,个体自我与虚拟世界直接产生交互,所创造的身体经验具有高度的个体化特征。这种体验的强度和直接性使参与者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文化现象,并容易与之互动。这不同于康德共通感思想中的“先验”部分,而是“文化共通感”在文化消费中“体验性”的显现,其使沉浸式文化体验变得更为深刻和有效,超越了对“形式直观”本身的感受。
“假定性”是指艺术家和公众对某件事的“默契”,他们共同约定对艺术持相信的态度。同时,这种假定不必以现实、真实为标准,只要遵守“相信”的默契,任何艺术的想象、夸张、虚拟都可以成立。艺术品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会不经意地将观众的情感和认知能力纳入创作过程,画展、艺术作品展等文化体验场景内的观众则在感官体验后构建起一种想象的与艺术家沟通和产生情感共鸣的空间。这种构建是基于“文化共通感”的桥,使观念可以与艺术家展开一场超越时空的对话。在这场对话中,观众不仅能欣赏到艺术品所呈现的即时的视觉美感,更能在沉浸之中超越表层感受,领悟到艺术家表达的情感与思想。观众将自己的感官体验、情感与认知融入对艺术品的解读过程中,使得作品更具有生命力和灵动性,完成了文化消费后对体验内容的“再加工”,这种互动也使得艺术品更具有多样性和开放性。此外,互动是增强情感共鸣、超越感官直接愉悦的关键步骤。与媒体相关的研究表明,引导受众加入高强度的互动能带来更强的参与感,甚至更高的满意度。
“文化共通感”不止存在于创作者和消费者之间,更存在于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从现象学角度来说,主体间的交流是以体验为基础的,审美价值体验的共通感源自生命共同体或文化共同体对普世价值的基本追求。观众之间的共通感基于先验的判断力、品味和文化体验感受,并以此构建起情感的“共鸣空间”。从这一视角来看,观众不仅仅是体验式文化的消费者,也是文化的传播者,甚至是沉浸式体验之后文化新内容的创造者。
四、 创造性理解:判断力、想象力与认同力
(一)解读判断
在文化体验的过程中,消费者会沉浸于视觉上的享受、心情的舒畅、感官的舒适以及心灵的契合等。作为体验的主体,消费者从符号系统中汲取的满足感和愉悦感,更多是来自体验过程中所经历的各种自身感受。这些感受在感官的直接愉悦外,还涵盖了对文化产品的品味与欣赏、对创作者的尊重与敬佩、对历史故事的敬畏与珍视,以及对文化价值的认同与肯定。因此,消费者在文化体验过程中的满足感和愉悦感是由富有魅力的文化产品符号系统和丰富多彩的主观心理体验共同构筑而成的。可见,与一般的商品消费体验相比,文化体验对消费者来说存在一定门槛,如要求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审美基础或判断能力。
体验式消费除了是一种理性消费行为外,也是一种“体验”的生活方式,具有感性特征。从工具视角来看,“审美共通感”包含鉴赏力或审美判断力的意味,是一种保障审美情感能够普遍传达的能力。这种感性判断力依托于消费者的解读能力和沉浸程度,体现在“文化共通感”中,并推动着沉浸式文化体验过程的完成以及文化设施的价值实现。感受寓于个人的、内在的、直观的体验之中,是对表象力的深层次领悟与品评,感性判断是主观方式和客观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康德有一个对判断力的抽象表述:“只是为了知觉到表象对于两种认识能力在其自由中的和谐的(主观合目的性)工作的适合性,也就是为了用愉快去感觉那种表象状态。”可见,这种判断力主要是感性判断。
解读是判断的前提,影响着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之间的相互关系。葛兰西认为,文化消费主体并非完全被动地接受文化生产的产物,相对于文化商品本身而言,文化商品在消费主体的使用过程中被赋予的意义更为重要。也有人认为,解读本身就是艺术创作的过程。文化研究学派的大卫·莫利从个体层面考察了受众媒介消费、文化解读的过程。他认为,受众并非全然被动的,而是具有独立意识和创造性的。虽然文化研究的语境是“受众对统治阶级意识形态传输的抵抗”,但在分析受众的主体性时,也具有很强的启发性。受众不是单一的、均质的群体,而是多元的。这就意味着,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社会地位、价值观和经验的受众,在解读媒体信息时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反应。不同受众解码的差异源于交流能力的不同,文化研究学派的斯图亚特·霍尔在受众的交流能力由何决定这一问题上未给出答案,但大卫·莫利将目光聚焦于“社会结构”,认为社会化过程影响并塑造着人的行为。
(二)艺术想象
赫勒将理性和感性的对立统一融入审美现代性思想中,而康德与赫勒的观点不同,他在“美的分析”中预设“共通感”,为文学和艺术鉴赏建立了牢固的法则。只要基于个人判断的趣味是可以让人普遍知晓并要求达成一致的,那么就可以判断一件作品是好是坏以确立经典的秩序。康德在“共通感”中对“主体先验情感”和“知性客观概念”的审美形式统一以及对“主体内”和“主体间”层面的对应关系进行过阐释。但与审美议题不同的是,当今智能传播背景下的沉浸式文化体验也需要“共通感”作为基础。在技术的社会想象中,沉浸式文旅和文化元宇宙的体验过程是一个解构意义的过程,其传播是一个意义解码的过程,而在文化的共通意义空间中,感性与理性认识不足以完全概括消费者的文化体验过程,这就需要想象力的参与,使人们的身心感受与文化载体相融,甚至在新的文化起点上创造新的文化认识。
“文化共通感”中的想象层次需要受众具备相应的能力,才能在文化想象中实现“主体的客体化”与“客体的主体化”的相互转化。《艺术与文化经济学手册》中对文化消费者的能力有这样的表达:“必须具备复杂生成规划的特定领域知识及自身的创造性,才能充分欣赏创造性产品。”对于大众消费者来说,很难掌握与每次体验有关的文化背景知识,而是需要在具体沉浸情境中进行感性判断和想象。感觉、想象等意识行为都是审美知觉的重要构成。在主体感受基础上结合思维想象的二次加工形成的过程是“文化共通感”的中间层次。
对想象力的弘扬和创造,不仅为人们开拓了想象世界的无限空间,也是对“想象力消费”和“虚拟性消费”的心理需求的满足。在文化与科技融合的时代,文化消费者的想象能力已经得到了空前提升,他们往往热衷于领略超越既有现实文化的新奇文化现象。在思维方式上,当今的文化消费者也更有跳跃式思维和横向联想,显现出更强的创新性和更丰富的想象力,在文化体验中也很容易挣脱传统的逻辑推理和线性思维。因此,沉浸式文化场景的创作者也在创作中考虑目标消费者的判断力与想象力,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设计。但不同的文化消费者有不同的“体验方式”或“观看方式”,其受人们的世界观、态度、倾向性、信念等因素影响,也受即时的沉浸式体验载体和沉浸感受效果影响。先验根基是想象的重要依据,能够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文化场景和体验感本身,也更好地沉浸其中并进行思维拓展。
在技术主义冲击下,短视频、微内容或许能够给人们带来即时满足,但体验式文化消费中需要的先验知识、想象层次和能力素养依然需要建立在人文教育之上,否则难以在文化体验中通向“文化共通感”。
(三)文化认同
消费者在追求文化体验的时候往往也在寻找着某种身份认同,通过与文化内容的互动来获得独特的自我认知。消费者通常在数字自我意识的驱动下,拓展文化数字化生活方式,丰富文化精神世界。消费者借助文化消费载体,体现自我独特的文化理解或体验能力,实现或追求“文化共通感”。参与文化体验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是寻求建立文化景观与个人身份之间联系的探索,而沉浸式文化消费体验的过程是个体塑造自身身份甚至寻求文化身份认同的过程。在沉浸式文旅和文化元宇宙中,主体的价值实现都以“文化共通感”作为文化身份认同的基础。例如,消费者通过将方所文化书店空间的意义移植到一个整体的社会中来区分空间中的群体与他者,同时获得自身观念与价值观的延续。
寻找归属感和社会认同是体验式文化消费的价值动机,这让社会的文化记忆与个体的文化身份建构紧密相连。体验式消费存在着群聚效应,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从线上到线下、从虚拟空间到现实社会、从自我主观认同到群体认同的机会,使其得以在这个过程中寻求集体归属感。通过文化消费,个体在特定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中塑造了自己的文化身份。这种身份认同不再仅仅是基于个体的自我认知,而是与社会集体的共同价值观念紧密相连。沉浸式博物馆的场景大多通过多种先进的科技和引人入胜的展示来让体验者感受时间的流转和文明的传承。三星堆博物馆打造的“三星堆奇妙夜”以古蜀王国IP内容为背景,以三星堆文物为线索,通过各种互动展示和表演,让消费者穿越时空,亲眼见证古代文明的辉煌,深刻理解中华文化的深厚底蕴。家国情怀、历史情感和民族记忆同时冲击着文化体验者,身处其中的体验者在“文化共通感”的指引下,深切感受着身份认同和文化认同。
图片来源 | 红星新闻
“文化共通感”能跨层次、跨身份、跨文化,让拥有不同文化背景、语言、过往经历的人更好地沉浸其中,因此,其对跨文化传播的发展也有理论指导价值。当消费者沉浸在跨文化的叙事情境中时,将带着短暂的情感体验进入异文化场域自我摸索,与跨文化内容进行深层次互动,积累情感能量,形成文化的共识与认同。这种深层次的互动可以促进人们对不同文化的理解和接受。此外,在“文化共通感”影响之下,个体虽然仍有“文化敏感性”,但却更容易理解和感知异域文化的风格,与异域文化产生情感共鸣,丰富情感体验;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减少文化冲突和误解,领悟体验式文化的魅力。当然,对具有深刻内涵的作品的跨文化理解仍是一项挑战,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对作品的创作背景以及创作者的生平经历、主要风格有更为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地进入感官上的“沉浸”状态,达到文化认同。
基于此,本文将“文化共通感”的载体视为其形成条件,以主体感受与追求为表层感受力,以判断、想象和认同为深化机制,归纳“文化共通感”的内涵与作用逻辑(见图1)。
图1 “文化共通感”的作用逻辑图
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结语
本文结合“共通感”等审美哲学理论,在沉浸式文化体验的领域中,对所建构的新的概念——“文化共通感”进行深入阐释。“文化共通感”的形成需要作为沟通媒介的沉浸式场景和去标准化的沉浸式叙事,在此基础上,文化消费者进行沉浸式体验,追求着感官的“自由愉悦”与情感的“共振共鸣”。在感受力的范畴之外,“文化共通感”还有三个深层机制,即通过判断力、想象力与认同力完成文化体验。在“文化共通感”的力量之下,文化理解、文化传播和文化创新有了更多共通空间,沉浸式文化也通过体验和互动赋予了个体更多权力。在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大背景下,文化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和具身感受得到了真正凸显。
基于此,不难归纳出其概念内涵:“文化共通感”是在文化场景与叙事下文化消费者追求感官愉悦与情感共鸣的依据,同时也是文化判断力、文化想象力、文化认同力发挥的感觉基础。在此基础上,“文化共通感”的具体层次怎样促进文化消费、“文化共通感”受哪些因素影响等问题亟待通过实证研究来被继续深入探索和回答。
(本文部分图片来自网络,仅用作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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