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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博要闻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革命旧址展示导则(2023)》的通知

01-06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

《革命旧址展示导则(2023)》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引导革命旧址展示工作,充分发挥革命文物教育功能,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革命旧址展示导则(2023)》,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3年12月19日


革命旧址展示导则(202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革命旧址展示工作,充分发挥其纪念、宣传、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革命旧址的本体展示、内部空间展示、革命旧址群整体陈列展示及其他展示利用相关工作。

第三条  革命旧址展示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严格遵循党的三个历史决议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正确党史观和大历史观,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保护第一、真实准确、主题鲜明、恰当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  革命旧址展示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系统评估旧址本体与环境保存状况、管理使用状况,深入挖掘革命史实与时代价值。

应精心凝练展示主题,科学制定展示计划,明确展示总体定位,完整构建展示体系,合理安排展示空间及参观流线。

应规范编制展示大纲、版式稿和讲解词,做到叙事逻辑和革命史实相一致、展示内容和形式相统一。

第五条  革命旧址的本体展示应力求真实完整地展示旧址在革命时期的状态和场景。

建(构)筑物及基础设施类革命旧址,重点展示革命时期的格局、形制、技艺、外观,注重辨识、保护初建时的规制、做法、装饰、文字等信息,在符合历史材质特点和观感近似的前提下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战场、道路、建筑基址等革命遗址,可采用模拟、标识、数字虚拟等遗址展示手段。

重视展示特殊历史事件、生动历史情节在革命旧址本体上遗留的印记,以及与人物特殊经历密切关联的建筑细部,并在导览解说中予以详细说明。在革命旧址上附着的相关题刻、标语等,应一并进行保护展示。

第六条  革命旧址历史环境与文物本体构成完整叙事空间,应保护展示能够反映历史信息、具有标识性并与旧址关联密切的历史建筑、街巷、村落格局和肌理,以及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人文及自然环境,尽可能保留革命时期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第七条  革命旧址内部空间展示利用应坚持原状陈列为主,适当运用辅助陈列,尊重建筑原有空间格局和功能。

第八条  原状陈列应首选代表性强、现状较好的建筑空间,尽可能再现旧址布局、风貌与特征,还原革命时期的室内陈设状态,突出历史感、现场感。

原状陈列应尽量使用原物,原物已损毁、散失或原物特别珍贵、易损的,可使用复制品、仿制品或同时期代用品,并加以注明。加强有关实物文献,以及事件亲历者、幸存者、见证者的口述资料征集、保护和展示,审慎使用雕塑、蜡像、画像等辅助展品。

第九条  辅助陈列应以历史事件、人物在当地革命活动及作用、影响为主进行策划,适度介绍历史背景,拓展展示内容。把握重大事件时间上下限及历史背景关联性,紧扣主题,适度展开。历史人物展示应突出人物经历与旧址史实的交集,不宜面面俱到。

第十条  革命旧址在布设革命主题展示外尚余空间的,可围绕与旧址关联的人物、事件、地域、价值内涵等合理策划,布设其他主题展览。作为重要文物建筑的革命旧址,还应展示反映旧址建筑的时代、地域、民族特色、建造特点、历史沿革及其他相关历史事件、人物留存印记,避免革命历史与旧址完整延续脉络和整体文物价值相割裂。

第十一条  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等革命旧址密集分布区域,可对时代相近、主题一致、价值相关或反映同一人物、机构、历史事件的成组/群革命旧址实施整体陈列展示。

应加强资源整合、整体打造,明确统一主题下各旧址展示的具体定位和形式搭配,做到局部与整体相协调。整体陈列展示所覆盖的革命旧址分布范围一般不超过一个县域或毗邻县域。

第十二条  对革命历史意义重大、价值内涵丰富、遗存数量多、分布范围广的线性革命旧址,或跨区域、反映同一历史主题的系列革命旧址,应强化整体展示阐释体系的研究与建构,形成相互呼应、系统展示的格局,打造主题游径,开展主题巡展,提升联动效应。

第十三条  使用多媒体展示技术应符合展示主题与历史氛围,坚持适度有效,控制数量和规模。使用影音像资料应严格审查内容,并准确说明来源,尊重制作者的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革命旧址导览标识应准确、规范,形式设计须采用统一元素和样式,符合国家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满足环保、经济、美观、耐久要求。鼓励通过现代科技手段丰富导览信息。

第十五条  依托革命旧址新建主题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或大型雕塑,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新建场馆的展示内容须与革命旧址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力戒内容重复、空洞乏味。

第十六条  革命旧址周边纪念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应遵守文物保护法律制度规定,呼应旧址主题和风格,烘托庄严肃穆的历史氛围,严控体量规模,不得喧宾夺主,杜绝以纪念之名搞大拆大建和建造大广场、大绿地、大水体,不得娱乐化、庸俗化、过度商业化。革命旧址周边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历史格局和环境风貌。

革命旧址的绿化应保持原生态自然景观,力戒园林化倾向。游览道路及地面材料在满足基本通行需要的前提下,力求天然质朴,延续历史感。

第十七条  革命旧址的展示大纲和版式稿、讲解词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保密关、文字关,杜绝戏说革命历史、调侃英雄模范,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第十八条  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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