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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学术年会演讲精粹系列三 数字时代的管理创新

2023-03-01




 

梁正


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人工智能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2023年2月18日下午,首届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学术年会的主题分会(大会三)——“数字时代的管理创新和治理体系构建”在北京清华大学顺利召开。大会三共汇集了14位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8位演讲嘉宾就相关议题展开讲演讨论。



本文为“演讲精粹系列三”

数字时代的管理创新和治理体系构建


大会三现场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委书记、互联网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陈煜波教授主持了本届年会的大会三。陈煜波教授指出,上午的大会一对数字经济的机遇、对经济和管理的冲击和挑战、对学科体系的重塑等进行了讨论,下午的大会三继续聚焦数字时代的管理创新和治理体系构建进行探讨。


首先,陈煜波教授以“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逻辑:基于营销学的视野”为题,阐述了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逻辑。他指出,“中国发展数字经济,有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独特逻辑”。在西方发达国家,数字化是在完成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之后发展的,但中国则是“四化同步”,即在没有完成前“三化”时就迎来了数字化,因此需要同时解决前“三化”的痛点,如基础设施和市场信任等。他认为,中国数字经济成功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前瞻性的数字基础设施政策将巨大的市场和人口红利转化为数据优势;二是本土企业探索出适合于“四化同步”的商业模式;三是开放的创业投资环境。随后,他结合“共享经济模式”和“自有物流模式”两项前期研究,深入分析了基础设施和市场信任问题。最后,他指出,数字化从需求端逐渐向供给端全面渗透是未来趋势,要依托数字经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内需和需求侧管理。

陈煜波教授发言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教授以“数字信用:数字时代的金融创新及其经济学含义”为题,阐述了数字信用问题。他指出,信用一般指个人与组织间的信任关系,金融领域的信用指经济主体兑现偿付承诺的意愿与能力,这是推动金融发展的核心因素和基本支柱。数字信用就是利用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等数字技术识别信用的金融创新,他认为,数字信用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学含义:第一,为普惠金融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通过大数据分析做信用风险评估,可实现大科技信贷,并可应用于更广泛的金融领域。第二,有利于支持经济创新、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如改善创新型企业融资条件等。第三,可能改变金融局面,大科技信贷以数据替代抵押,削弱甚至消除了“金融加速器”的抵押品渠道,有助于金融稳定。

黄益平教授发言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院长、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上海交通大学改革创新与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吴建南教授以“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的优化路径”为题,进行了分享。他指出,在数字化转型进程中,基层政府往往被动转型、疲于应对,“数字赋能”可能变成“数字增负”。一个可能的解决思路,就是以合作生产推动数字化转型,即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到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以提高服务质量和创造公共价值。随后,他结合上海市奉贤区实践,探讨了基层治理的数字化转型,通过“村居治理数字基座、任务分派集成、数据统筹管理、基层留存使用”等手段,打造基层治理新格局。通过数字工具的应用,实现治理思维现代化、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基层减负增效,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吴建南教授发言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院长、中国科教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浙江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副院长、浙江大学全球浙商研究院院长魏江教授以“平台经济垄断特征及治理机制”为题,探讨了反垄断问题。他以浙江诸暨的淡水珍珠产业为例,引出了市场、平台和垄断的边界问题。他指出,根据表现形式和内在技术不同,可以将垄断行为分成四种:资本控制渠道型、资本锁定需求型、数据锁定需求型和数据控制渠道型。其中哪些应该制裁,哪些不应该制裁,需要做进一步思考。传统垄断的标准不适用于具有网络效应的平台组织,我们要反对的不应是平台垄断的客观地位,而是平台垄断后可能造成的排斥竞争和抑制创新等危害行为。最后,魏江教授指出,我们需要科学界定反垄断标准,创新反垄断监管方式,健全数据治理体系,完善平台治理体系。

魏江教授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林维教授从法学的视角,以“中国的数据法律保护:现状与问题”为题,探讨了数据的法律保护问题。他指出,在数据采集、使用、共享、销毁、处置等环节,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迫切需要一个合理的数据保护法律体系。当前在法律制度方面,《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相继出台,使得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但如何协调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要素流通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更加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数据安全的规则体系,依然有很大的挑战。在司法实践方面,当前在刑法保护、民法和经济法保护、公益诉讼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最后,林维教授指出,未来数据法律保护有三个发展趋势:一是立法从分散化转向体系化,二是要构建数据要素市场的基础性的制度,三是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利用。

林维教授发言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鸿海讲席教授、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长聘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深圳研究院大湾区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冯娟教授以“数据Ownership与数据确权”为题,对数据所有权和确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她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数据成为了重要的竞争手段,数据成为一种资产,所以数据的确权问题变得非常急迫。平台上用户行为产生的数据应该归谁所有、车辆行驶数据属于谁、互联网上内容创作的归属权属于谁?这些新的问题需要我们重新考虑,其中最根本的就是数据的确权,既包括可不可以确权,也包括权属被侵权时能否比较容易追诉?区块链等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提供了可能性,但技术的落地是和我们的机制有很大关系。进一步通过建模分析发现,如果把所有权交给消费者,并不一定是有利的,因为平台方也会调整自己的应对策略,如降低服务质量等。

冯娟教授发言










中金研究院的朱锋先生以“怎样看待央行数字货币(CBDC): 央行和公众的分歧及其影响”为题,围绕数字货币进行了探讨。他指出,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全球各国央行纷纷推出CBDC,截至2023年1月,全球共有4个经济体正式发行了零售CBDC,有34个经济体开展了CBDC的试点工作。围绕各国推进CBDC的差异、如何看待CBDC等问题,朱锋团队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情绪分析和主题建模等方法,对全球19个经济体的相关文本数据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公众和央行对CBDC态度存在分歧,涉及话题也有所不同;央行更加积极,各国央行间态度差异大于各国公众间的差异;央行和公众对CBDC的态度互相影响,但央行起主导作用;央行和公众态度情绪会显著影响相关资产市场,以及各国推进CBDC的进度。

朱锋先生发言










谢菲尔德大学城市学院主任Simon Marvin教授结合智慧城市和城市规划等视角,以“Urban AI in China: Experimentation in the Post-Smart City?”为题,进行了分享。他指出,新技术会把城市发展带入新的范式和领域,并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围绕“自动化和机器人技术给城市带来什么影响”这一问题,Marvin教授及团队对北京、上海、南京和雄安新区等城市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这些地区在医疗、铁路、高速公路等多个领域进行了很多积极探索,其中雄安新区利用区块链、数字孪生、自动驾驶和机器人等新技术,体现了综合性技术能力。但不同项目之间具有差异,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地去了解和比较这些城市的转型是如何实现的。最后,Marvin教授强调,城市人工智能是非常重要的研究,因为目前城市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应用还很有限,但这种情况正在迅速改变;实验受到监管和人工智能能力的限制;新的议程可能更具变革性。

Simon Marvin教授线上发言











在后续的与谈环节,清华中国科学技术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梁正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周俊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吉富星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副教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助理院长席天扬长聘副教授、北京国际数字经济治理研究院李伟副院长围绕“数字经济背景下,科技、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中的变与不变,以及管理创新和治理体系构建”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跨学科的热烈讨论。



梁正教授认为,从科技创新的角度来看,创新规律没有改变,但人机关系发生了变化,政府、平台和社会治理的边界和模式,以及相关理论框架也都随之发生变化。生产力的问题和生产关系的问题是数字经济和数字治理研究中两个最关键的问题,技术作为第一推动力,是生产力发展中最具变革的因素;新的生产关系的重构,是保证技术能够被正当使用、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


周俊杰教授表示,在数字时代,我们仍然需要做理论研究,但我们会从新的视角关注一些新的问题,如创新、范围经济、网络结构等,以及如何把社交网络理论、复杂网络理论等整合在经典的网络组织中。平台和生态的边界问题、平台之间的“自我优待”问题,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理论上仔细地去分析这种新型产业组织运作模式的新理论。




吉富星教授指出,数字经济对经济、社会和生活各层面发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在财政、金融政策等领域有很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也提高了经济、社会和治理的不确定性或波动性,治理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治理的机制也发生了变化。需进一步发挥数字化在经济转型和治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关注抑制性和传导机制和路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监管,更好地统筹安全和发展。

刘晓春副教授谈到,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最基本的价值是不变的,考虑更多的是更全面的利益均衡;但认知的拓展、理论工具和规制工具,以及我们的能力发生了变化。从未来对数据利用责任的限制,可能是跟权属同等重要的制度需求。平台和市场、企业和政府的边界都在被重构,如何通过数据接口、数据互操作等角度打开封闭的生态系统,促进平台之间的流通,也需要特别关注。



席天扬副教授指出,从政府治理的角度来讲,变的是技术手段更多了,能做的事更多了。但治理的核心的问题没变,数字技术并不能解决制度设计和人的问题。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归根结底还是一个市场的行为,数字技术给公共治理提供了新兴的工具,但同时也扩展了政府权力的触及范围,带来大数据隐私、数据保护等问题,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企业、平台和政府的责任。

李伟副院长认为,数字经济是变革的时代,其中物质效用不变,但精神生活裂变;以人为主体的信息不变,但数字化解构发生了裂变;空间本体不变,但是空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知识创造的逻辑、城市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关系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需要理顺“量和质、内和外、供和求、新和旧、虚和实、政府和企业、短期和长期、加和减”八个关系。



大会三与谈








以上内容根据大会三嘉宾的发言整理(以发言顺序排列)。

编制| 清华大学计算社会科学与国家治理实验室

转载|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供稿: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清华大学计算社会科学与国家治理实验室

来源 | 本文转载自清华大学计算社会科学与国家治理,点击“阅读原文”获取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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