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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出台博物馆补助办法:布展最高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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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日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称《办法》)。
广东省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广东省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提升服务能力。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相关市(县、区)预算金额。地市级财政明确地市以下各级财政责任分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宣传、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支出内容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支出内容包括:
(一)运转经费补助。用于补助列入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含其他行业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二)陈列布展补助。用于补助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归口管理且已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举办基本陈列的布展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及设备购置、施工、监理和专家咨询等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债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大型维修改造、藏品征集等支出。
第八条 运转补助标准如下:
(一)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补助标准。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馆,运转经费补助按行政隶属关系和财政事权分级、分档确定,具体补助标准为:
(1)按行政隶属关系分为省级馆、地市级馆、县区级馆。基本运转补助测算标准为:省级馆每馆每年500万元,地市级馆每馆每年200万元,县区级馆每馆每年50万元。省财政厅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2)按照博物馆等级和运行评估等次,设置相应调节系数,国家一级馆调节系数为1.5,国家二级馆调节系数为1.2,国家三级馆调节系数为1.1,优秀馆和良好馆调节系数为1.0,达到正常开放的馆调节系数为0.9。
(3)按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属于省级机构的,由省财政统筹中央与省级资金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县机构的,由省财政统筹中央与省级资金,与市县财政分档分担支出责任。第一档至第四档,分别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85%、65%、30%支出责任。
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包括: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韶关市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河源市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梅州市兴宁市、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梅江区,惠州市惠东县,汕尾市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城区,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潮州市饶平县,揭阳市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
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2市,以及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封开县、德庆县、怀集县。
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包括:惠州市及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肇庆市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以及江门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
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包括: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6市,以及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补助标准为:某馆补助资金额度=运转补助标准*调节系数*财政事权分档分担比例。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别博物馆的补助标准:每馆每年10万元。
不正常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不予补助。
(二)其他行业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和不属于博物馆、纪念馆的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按照博物馆等级和运行评估等次确定补助标准。国家一级馆每馆每年补助50万元,国家二级馆每馆每年补助30万元,国家三级馆每馆每年补助25万元,运行评估优秀和良好馆每馆每年补助16万元,运行评估合格馆每馆每年补助9万元,未达到合格等次的不予补助。
不属于博物馆、纪念馆的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每馆(每处)每年补助10万元。
补助标准原则上保持三年不变,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可根据每年免费开放补助资金预算额度和全省免费开放博物馆数量变化适当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运转经费补助由广东省财政根据上述因素分配下达。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地市补助资金额度=∑[某地(市、区、县)省级(地市级、县区级)馆因素数额×运转补助测算标准]×广东省财政分担比例。
第十条 陈列布展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情况核定。
申请陈列布展补助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其基本陈列布展大纲和版式稿需经过审核或备案后,方可申请经费。其中,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基本陈列布展大纲和版式稿,需中央宣传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等对内容研究审核通过;属于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基本陈列布展大纲和版式稿,需本级宣传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等对内容研究审核通过;其他不在上述范围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基本陈列布展大纲和版式稿,需报本级文物部门备案。
陈列布展补助标准如下:原则上陈列布展展区地面面积10000(含)平方米以上,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5000(含)-10000平方米,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2000(含)-5000平方米,补助不超过400万元;2000平方米以下,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陈列布展项目可适当增加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根据列入免费开放名单馆、基本运转补助测算标准等情况,对运转经费补助因素进行测算。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博物馆和纪念馆的陈列布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最新馆站数据,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资金分配需到市本级和县(市、区),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二上”前将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下一年度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省财政厅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数和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至用款单位。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省级和本级补助资金,落实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各地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省财政厅申请调整事项。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出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宣传、文化和旅游和财政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作为“保基本民生”项目,严禁挤占挪用。同时,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阶段,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按照事前支持和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地方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单位自评,自评结果应当抄报上级宣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文化和旅游厅适时对项目开展部门评价,省财政厅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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