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艺术基金章程》,经江苏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助对象、范围、额度和方式
自2022年11月5日起,申报主体可自行下载查阅《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详细了解资助对象、资助范围、资助额度、资助方式等。
二、申报条件、时间、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舞台艺术创作”“舞台作品滚动资助”“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养”四类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原则上为单位或机构。“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原则上为个人。各类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需同时具备的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请各申报主体认真查阅《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报时间
2023年度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申报时间为2022年11月5日至2022年12月18日。江苏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http://wlt.jiangsu.gov.cn)、江苏艺术基金官方网站(http://www.jsysjjgl.com)或江苏文惠网(http://www.jswenhui.com),通过“江苏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一份)由各设区市文广旅局审核汇总并统一报送江苏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省直项目直接寄至管理中心,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89号江苏文化大厦7楼,邮编:210005。
3.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请各申报主体根据申报主体和项目类型,认真查阅《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严格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
三、具体要求
请各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积极进行宣传发动,详细介绍江苏艺术基金申报条件、申报方式和申报注意事项,组织动员各类艺术单位和广大艺术工作者高质量、高水平地申报艺术项目。
电子邮箱:jsysjjglzx@163.com。
附件1: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2:2023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细则
附件3:2023年度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滚动资助项目申报细则
附件4:2023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细则
附件5:2023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细则
附件6:2023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细则
江苏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4日
附件1
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江苏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舞台艺术创作、舞台作品滚动资助、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培养、美术创作项目的申报。根据《江苏艺术基金章程》《江苏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自觉提升艺术创作的精神能量、文化内涵、艺术价值,着力体现观念和手段相结合、内容和形式相融合的深度创新,集成融合各种艺术要素和技术要素,凝聚文艺原创能力,经得起人民检验和评判,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创作;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演播项目的传播交流推广;培育德艺双馨的高水平艺术人才、提高文艺作品质量为目标的人才培养项目;体现文化艺术审美功能和精神培育引领功能相统一,热忱描绘新时代新征程的恢宏气象,展现中华历史之美、山河之美、文化之美的优秀美术作品创作。本年度聚焦反映、展现和讴歌新时代新征程的现实题材创作;重点围绕“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中相关重大主题,深挖江苏优秀传统文化基因的艺术精品;围绕运河题材、长江题材等“水韵江苏”主题作品创作与传播;重点关注戏曲传承振兴发展,着重资助“天下第一团”及濒临失传剧种人才培养和优秀剧目创作,支持江苏小剧场精品剧目创作,扶持具有乡土特色的“三农”题材艺术创作。(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http://wlt.jiangsu.gov.cn)、江苏艺术基金网页(http://www.jsysjjgl.com)或江苏文惠网(http://www.jswenhui.com),通过江苏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二)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由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汇总并统一报送江苏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省直系统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邮寄至管理中心;高等院校所有申报项目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由高校统一组织报送至管理中心。(三)管理中心将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四)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或个人。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的应在2021年3月1日前在江苏省内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申报主体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户籍或在江苏缴纳社保满五年。本项目从2022年11月5日起开始申报,至2022年12月18日截止申报。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三)江苏艺术基金按一定比例配套奖励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重点资助项目。(一)资助项目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4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二)管理中心将按照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四)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五)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一)资助项目在通过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的公开出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江苏艺术基金资助项目”。(二)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和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重点资助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自觉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抒写中国人民奋斗之志、创造之力、发展之果,用心用情用功展示新时代新征程恢弘气象的重大现实题材作品;资助秉承正确的历史观,把握历史进程和时代大势,反映中华民族的千年巨变,揭示百年中国的人间正道,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唱响昂扬的时代主旋律的作品;资助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把艺术创造力和中华文化价值融合起来,把中华美学精神和当代审美追求结合起来,赋予其时代内涵和价值的作品。切实加强戏曲保护传承,着重支持江苏精品小剧场剧目以及围绕戏曲珍稀濒危剧种传承发展开展的作品创作。(一)在申报时已经完成项目策划、剧本创作等前期工作,且在2022年7月1日前未安排演出的新创作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二)申报前完成创作演出的,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原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小剧场戏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单乐章管弦乐、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三)江苏艺术基金将对已结项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择优进行滚动资助。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额度:(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额度: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资助额度为100—150万元;戏曲、话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资助额度为80—120万元;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资助额度为60—90万元;小剧场戏剧资助额度为50—7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资助额度为40—60万元。(三)重大项目资助额度可依据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适当提高。(一)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92%,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8%的资助资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歌剧、舞剧、戏曲、话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结项验收时原则上不少于5场演出,其他类别不少于10场演出,其中应包括公益性演出。(二)对立项资助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原则上不少于3场演出,资金主要用于作品演出,其中包括参加下基层、进校园等文化惠民活动。(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2021年3月1日前在江苏省内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3. 申报项目的主演应以本省人才为主,鼓励本省编剧、导演、音乐、舞美等人员参与创作。5.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并由主要合作方在《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二)申报主体可根据本单位或机构实际创作能力确定申报项目数量。曾获江苏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结项验收前,其项目实施主体不能再次以相同艺术品种申报艺术基金,但可以申报其他艺术品种资助项目。(一)《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三)2021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四)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五)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设区市市级以上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或部队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六)申报项目的剧本如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七)申报项目如有本省以外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八)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经过专家论证的完整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艺术构思、舞美设计图或草图(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交响乐、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完整乐谱;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报杂技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节目编排视频。(九)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配有字幕的完整作品演出视频和实施计划;申报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剧本;申报单乐章管弦乐、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完整乐谱;申报歌曲、合唱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歌词和完整乐谱。重点资助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具有鲜明的艺术特征和精神内涵,塑造出吸引人、感染人、打动人艺术形象的江苏舞台艺术精品剧目。申报项目应为曾获得江苏艺术基金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立项资助,并通过结项验收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优先资助获得省级奖项的优秀剧目。本项目资助范围为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资金。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资助额度为120万元;戏曲、话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资助额度为100万元;小剧场戏剧、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项目资助额度为7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资助额度为50万元。对获得滚动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艺术基金按照“聚焦于改、以改为主”的工作重心和“三改三演”的工作思路,协调组织专家观看剧目演出或视频录像,召开剧目修改会,指导项目主体组织剧目加工修改,提高思想和艺术质量。对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滚动资助项目,艺术基金与项目主体签约并召开剧目“一改”修改会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剧目加工修改的启动经费;在召开剧目“二改”“三改”修改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分别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20%;滚动资助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10%的资助资金。完整剧目演出视频,要配有字幕,文件的格式应为MP4。确定为滚动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项目主体签订《江苏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滚动资助项目协议书》。滚动资助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应按照“聚焦于改、以改为主”的工作重心和“三改三演”的工作思路组织剧目加工修改。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主要工作包括:(一)组织“一改一演”。滚动资助项目立项后,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观看剧目视频录像,召开“一改”剧目修改会。项目主体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填报《江苏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滚动资助项目实施计划》。在完成加工修改后,管理中心组织专家现场观看“一改”后的剧目“首演(一演)”。(二)组织“二改二演”。“首演(一演)”结束后,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召开“二改”剧目修改会。项目主体再次根据专家意见、建议,开展剧目加工修改。在完成加工修改后,管理中心组织专家现场观看,完成“二演”。(三)组织“三改三演”。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召开“三改”剧目修改会,根据剧目加工修改情况,再次提出意见、建议。项目主体第三次进行剧目加工修改并开展演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检验,完成“三演”。(一)滚动资助项目在剧目修改会、演出、宣传,以及其他公开活动中,应始终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本项目为“江苏艺术基金滚动资助项目”,并规范使用江苏艺术基金标识。(二)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本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年度重点资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创作生产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活动;围绕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大纪念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举办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活动;塑造“水韵江苏”品牌,彰显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江苏特点的文艺精品的展示展演;能够推动文旅深度融合,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水韵江苏”品牌推广类项目,重点资助能够用情用力讲好中国故事、江苏故事,向世界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项目。获得江苏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在结项验收后继续进行重大加工修改提高,艺术质量有明显提升,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作品的演出活动。 (一)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优秀舞台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演出、展览和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活动。不资助艺术工作者个人的作品演出展览演播、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二)申报在国(境)内演出的舞台艺术作品,应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深受欢迎,产生过良好社会影响的作品。(三)申报传播交流的展演、展览项目,应为具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团体的代表作品。(四)申报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或新媒体手段相结合的项目,应是能够把握分众化审美需求、实现精准垂直传播,更好地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项目。(五)传播交流推广项目从区域范围上可以分为国(境)内和国(境)外。由于评审侧重点,特别是资助方式不同,国(境)内和国(境)外项目不可在同一个项目中混报。在港澳台地区开展的项目,由于资助方式与在内地(大陆)实施的项目不同,可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中申报。(六)申报项目应是在2023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实施,且能够在 2024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依据申报项目的实施地点(境内、境外),艺术门类(舞台艺术作品展演,美术作品展览,展览、展演的新媒体传播),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综合核定资助金额,项目资助额度为50—150万元。(一)本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对在国(境)内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展陈布置、交通运输、学术研讨、资料录制、与展览展演相关的出版物、宣传推广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和作品保险等费用;对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学术研讨、展陈布置、资料录制、与展览展演相关的出版物、宣传推广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展馆剧场租赁、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和作品保险等费用;对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软件开发、直播服务、宣传推广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设备购置、创作排演、作品征集等费用。(二)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92%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8%的资助资金。(三)曾获江苏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项目,未通过结项验收前,该项目不能申报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曾获江苏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结项验收前,其项目实施主体不能再次以相同艺术品种申报艺术基金,但可以申报其他艺术品种资助项目。(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21年3月1日前在江苏省内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二)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览承接方或软件开发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的资金证明,已落实资金不得少于申请资助资金。(三)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四)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须有国(境)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请函。国(境)外合作方应为有实力、有经验、有渠道、有平台、有影响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能够推广主流内容,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五)申报舞台艺术作品展演和展演的新媒体传播项目,应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作品创作,申报前需与巡演承接方签署意向协议。(六)申报美术作品展览和展览的新媒体传播项目,应于2022 年 7月1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申报前需与承接方签署意向协议。(七)曾获江苏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结项验收前,其项目实施主体不能再次以相同艺术品种申报艺术基金,但可以申报其他艺术品种资助项目。(一)《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 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三)2021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四)申报舞台艺术作品演出项目的,须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五)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与承接展演展览的剧场、展馆或软件开发、资料录制单位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申报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项目,播出媒体应在2019年12月1日前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提供备案证明。(六)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设区市市级以上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或部队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七)演出项目须提交完整的参演作品视频,展览项目须提交全部参展作品的图片,演播项目须提交完整播出内容视频。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和美术等领域创作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文艺评论人才培养。重点资助以造就有影响的各领域艺术领军人物为目标的艺术人才培训活动;关系到舞台艺术和美术事业传承和长远发展的特殊、急需、紧缺的艺术人才培养;培养有利于戏曲艺术传承发展的优秀艺术人才培训活动;聚焦文旅融合发展人才培养。着重资助“天下第一团”及濒临失传剧种人才培养和江苏小剧场精品剧目创作人才培养。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和美术领域的艺术专业人才培训,舞台艺术和美术领域的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和文艺评论人才培训。培养方式包括课堂教学、交流采风、艺术创作实践和经营管理实践实训等。(一)项目设计要遵循高层次、小批量原则,体现灵活性、多样化特点,鼓励艺术经验的直接传授和在实践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围绕具体创作任务出作品、出人才。推动人才培养与创作实践相结合,鼓励艺术院团与院校联动开展人才培养。(二)创作人才培训重在艺术实践和经验传授,注重提升专业技能、拓宽艺术视野和培养创新能力;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重在培养熟悉艺术创作生产规律,了解市场运行机制,能够做好艺术作品宣传推广和市场经营工作的复合型人才;文艺评论人才培训重在培养能够针对创作实践开展文艺评论的人才。(三)申报项目应是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完成立项签约后实施,且能够在2024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申报时应特别注明。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招生人数、成本投入等因素综合核定资助金额,每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一)艺术基金对教师聘请、学员食宿、租赁培训场所和开展艺术实践活动等给予资助。承担项目的单位或机构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不得向学员收取学费等其他费用,不得与自行举办的其他培训项目拼班、交叉。(二)对立项资助的艺术人才培养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92%,项目完成后,拨付剩余8%的资助资金。(三)承担项目的单位或机构适度控制培训规模,参加培训的学员不少于10名,最多不超过30名。要面向全省通过竞争择优遴选培训对象,本单位或机构内部学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经典保留剧目青年表演人才培养项目除外)。学员确定后应将名单及个人简历报送管理中心备案。(四)承担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保证培训时间。其中,集中培训总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集中培训时间可分段实施,最多可分四段。(一)本项目的项目申报主体为机构或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2021年3月1日前在在江苏省内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2.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教学实践资源、师资力量和设施条件,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培训方案。鼓励艺术创作单位与艺术教育科研单位合作开展项目。(二)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机构或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进行申报。申报主体应加强对授课内容把关,所聘授课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政治纪律和讲坛纪律。(三)已获得江苏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未能在规定实施周期内提交结项验收或终止申请的,其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该类型资助项目。(一)《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二)开展艺术人才培训项目的工作方案、完整课程安排,以及与不少于五位核心授课教师签署的协议。(三)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四)2021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五)申报项目涉及国(境)外培训活动的,须提供与国(境)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仅做分享使用,不做商业用途,文章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如果分享内容在版权上存在争议,请留言联系,我们会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