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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标准规范来了!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

2022-09-09

第3641期文化产业评论



9月4日,在2022年服贸会“世界前沿科技大会——元宇宙与数字经济论坛”上,《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发布。《标准》首次对于国内市场流通的数字藏品定义、合规发行及流转进行了规范,并明确提出,数字藏品仅限于使用目的流转,不可开展炒作、洗钱、代币化、金融化、证券化等挂牌或私下非法交易流转。


关键词回复【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获取PDF文件。



编审 | 时光

编辑 | 半岛

来源 | 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



《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
全文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编单位: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前沿科技专业委员会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艺术投资专业委员会。


本文件参编单位:《中国经贸》杂志社、北京国经数智传媒有限公司、数字经济创新广州实验室有限公司、浙江中研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经宏熙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浙经数字经济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西丽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发新兴产业创新实验室(深圳)有限公司、河南合定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磊、刘璐、李晓茹、刘晓桦、王晓蕊、赵剑波、鲍猛升、王新杰、徐为、李丰远。


本文件主要审核人:姚建明、冯希望、金雪军、刘宝、程薇、韩涛、胡荣华。


引言

数字藏品源于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这一概念,NFT可以将各种各样的物品数字化,并记录在区块链上,每一件NFT作品都是独一无二、不可分割的。数字藏品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等生成唯一数字凭证。


2021年3月,香港佳士得以6935万美元的天价拍卖出了一幅数字画作《The First 5000 Days》,海外的数字藏品市场被点燃。随之,国内数字藏品发售平台也迅速崛起。目前,腾讯、网易、蚂蚁集团、京东、百度、小红书、B站、芒果TV、华为等都已布局数字藏品平台。蚂蚁集团2021年6月初上线“鲸探”,腾讯2021年8月初上线“幻核”,京东2021年12月上线“灵稀”,这些平台主要采用定价、限量出售模式发行数字藏品。除了平台不断增加,文化传媒机构、博物馆、收藏机构以及个人创作者也都希望借助发行平台推出数字藏品,甚至新华社、央视网等央媒也推出了自己的数字藏品。


迄今为止,国家并没有针对数字藏品制定相应的规范,既没有对数字藏品进行明确定性,也没有对相关交易平台进行规制和监管,在法律法规层面还处于空白,目前涉及NFT、数字藏品的官方文件只有风险提示、倡议、自律公约等。


2022年2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应注重防范以下四种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有关手法:一是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二是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三是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四是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2022年2月21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发布《元宇宙产业自律公约》,提出坚决抵制利用元宇宙热点概念进行资本炒作,抵制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发行元宇宙虚拟币等非法金融活动。2022年3月底,微信封禁了一批数字藏品公众号。包括Art Meta元艺数、一点数藏、元本空间、One Meta、iBox等公众号。随后腾讯方面回应称,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为防止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微信公众号平台对炒作、二次售卖数字藏品的公众号和小程序进行规范化整治。对于仅提供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交易的公众号,要求提供和国家网信办已备案认可的区块链公司的合作证明作为资质证明,不支持提供二级交易。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指出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呼吁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NFT投机炒作行为,警惕和远离NFT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2022年4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数字藏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自律要求》,要求抵制无序炒作,引导合理预期,坚决抵制数字藏品金融化倾向。与此同时,阿里、腾讯等诸多互联网大厂也加大了对NFT投机炒作的打击力度。阿里的鲸探定期发布《关于违规用户的处罚公告》。公告指出,“近日我们发现部分用户在平台外存在鲸探数字藏品私下交易的违规行为”,鲸探根据规定对违规用户做出了限制转增数字藏品的处罚,并附上了处罚名单。鲸探官方明确表示任何的数字藏品交易行为都是未经允许的,我们将持续打击炒作交易行为,营造健康数字藏品生态。


国内发行的数字藏品一般是指一种限量发行的虚拟文化商品,包括数字形式的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等形式,通过区块链技术对其发行、购买、使用等流程进行记录,使其具有了唯一性、不可复制、不可篡改、永久存证的特征,又称为“数字艺术品”、“虚拟数字商品”。然而,困扰数字藏品行业发展的问题是合规管理、评价标准规范的缺失。规范发展成为数字藏品行业内在诉求,数字藏品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推行对行业合规经营、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社会团体规范开展标准化工作,在内部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工作部门,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多项保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关于文化建设的目标要求以及到 2035年实现文化强国的远景目标。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壮大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线上演播等产业。


由于数字藏品相关团体标准需要充分反映多方的共同需求,因而作为推动数字藏品行业自律管理、合规经营工作的重要机构,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艺术投资专委会、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前沿科技专委会、数字经济创新联合实验室经过前期调研及多方机构、专家交流,通过团结业内、促进共识,进一步推动《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标准化建设是实现数字藏品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式。《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团体标准规定了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自律管理、合规经营的标准规范、评价认证技术指标及评价准则条件。该标准适用于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的评价准则,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该标准对于各类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的级别划分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进而推动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开展自律管理、合规经营,具有极强的实践意义。


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自律管理、合规经营的标准规范、评价认证技术指标及评价准则条件。


本文件适用于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的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353--2009 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

《GB/T 27914—2011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GB/T 35770-2017 合规管理体系指南》。

《ISO 37301: 2021 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元宇宙身份认证体系》。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元宇宙支付清算体系》。

《文创艺术品销售服务基本规范》。

《文创艺术品良好生产指南》。

《博物馆藏品信息标体系规范》。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数字经济 Digital Economy


数字经济,作为经济学概念的数字经济是人类通过大数据(数字化的知识与信息)的识别—选择—过滤—存储—使用,引导、实现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作为一个内涵比较宽泛的概念,凡是直接或间接利用数据来引导资源发挥作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态都可以纳入其范畴。在技术层面,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兴技术。在应用层面,“新零售”、“新制造”等都是其典型代表。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发展速度快、辐射范围广、影响程度深,正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3.2NFT Non-fungible Token


NFT(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通证,物理层面是一串机器生成的文字。其基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可验证性、透明性、有效性、不可篡性等特征,可以理解为是“去中心化的虚拟资产或实物资产的数字所有权证书”。NFT的价值在于资产的数字化映射,可将资产的相关权利内容、过往交易流转信息等记录在智能合约的标示信息中,并在对应的区块链上给该特定资产生成一个无法篡改的独特编码。


NFT标记了用户对于特定资产的所有权,使得NFT成为该特定资产公认的可交易性实体,凭借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记录可追溯等特点记录产权并确保真实性与唯一性,并通过NFT的交易流转实现特定资产的价值流转。


3.3数字藏品


数字藏品源于NFTNon-Fungible Token这一概念,NFT可以将各种各样的物品数字化,并记录在区块链上,每一件NFT作品都是独一无二、不可分割的。数字藏品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等生成唯一数字凭证。


国内发行的数字藏品一般是指一种限量发行的虚拟文化商品,包括数字形式的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等形式,通过区块链技术对其发行、购买、使用等流程进行记录,使其具有了唯一性、不可复制、不可篡改、永久存证的特征,又称为“数字艺术品”、“虚拟数字商品”。


3.4评价范围


适用于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的范围开展评价,且需机构及专家推荐。


3.5考核年


受评单位申请评价时间的前一个自然年。


指标选取原则


4.1科学性原则


指标体系应涵盖数字藏品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与培训;数字藏品从业机构的自律管理、合规经营等的要求,各个指标之间应相对独立、有机结合。


4.2适用性原则


指标项应能准确反映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的实际状况和典型特征,适应实际发展需求并具有时效性。


4.3实用性原则


指标内容应便于理解、推广和普及,利于数据和信息的采集和使用。


4.4差异性原则


应考虑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同,采用差异化的指标设置,突出在区域内的示范性,而非全国整体的领先性。


5 我国经济区域划分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新形势,全国分为四大经济区域:东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内容为: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发展。


东北地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


中部地区(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


东部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西部地区(重庆市、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 


评价方法


6.1计分方法


采用加权加法综合评价方法,计算公式见式1,方法应用说明见附录G。


6.2计分规则


依据评价对象与评价指标的符合满足程度,计分如下:

a)当部分满足该指标项要求时,按照60%计算分数;b)当基本满足该指标项要求时,按照80%计算分数;c)当完全满足该指标项要求时,按照 100%计算分数。


评价规则


7.1总则


7.1.1总体要求


促进坚持守正创新,弘扬民族文化;强化产业协作,赋能实体经济;抵制无序炒作,引导合理预期;坚守合规底线,远离非法模式;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用户权益;加强藏品审核,履行社会责任的数字藏品行业建设。


坚持守正创新,弘扬民族文化。数字藏品企业应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充分发挥数字藏品有效确权、数字内容资产化、赋能创作者经济等方面的价值,着力把科技创新转化为数字文创产业的发展新动力。为数字文创作品确权及流转提供创新解决方案,让优秀文化作品能更好触达市场。积极赋能艺术创作,扩展文化边界,孵化国潮艺术,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强化产业协作,赋能实体经济。以数字藏品创新业态带动文化产业扩展边界,推动实体产业迭代升级。助力企业扩展业务场景,促进虚实相融、数字孪生,帮助企业加快步入元宇宙。助力实体企业盘活“品牌资产”,挖掘优秀企业文化深度内涵,促进消费升级。


抵制无序炒作,引导合理预期。目前数字藏品发展尚在早期阶段,多数数字藏品的价值标准尚不明确,有待形成共识。平台和发行企业应对数字藏品合理定价,避免过高定价,防止出现严重泡沫。合理设置发售模式,对转赠、内外部流转等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从机制上避免无序炒作现象发生。加强用户教育,引导用户理性消费和收藏、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投机炒作行为、警惕和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坚守合规底线,远离非法模式。坚守合规底线和行为红线,严格遵守信息技术、数据治理、隐私保护、业务监管、金融监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积极履行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义务。坚决抵制数字藏品金融化倾向,绝不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不为数字藏品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抵制变相代币发行融资ICO和虚拟货币炒作等非法金融行为。不为用户购买数字藏品提供融资支持。


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用户权益。运用区块链技术充分保护数字藏品版权,切实保障创作者合理权益。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反对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平台企业需严格审核藏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并通过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产品公示、隐私政策声明等方式,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数字藏品信息,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加强藏品审核,履行社会责任。把握正确的意识形态导向,设置相关内容审核机制,对数字藏品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导向的数字藏品坚决下架。支持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对文化资源进行合理的创新创作,同时警惕借数字藏品发行侵占公共数据资源、破坏数据共享等行为。同时,积极鼓励数字藏品与促进消费相结合,推动经济复苏。切实履行用户身份识别义务,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用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调查。设置合理用户门槛,避免青少年沉迷和过度消费。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避免黑客盗取藏品,保障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安全。


7.1.2指导原则


科学、合理、有序的推进评价工作,通过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的典型示范,引导和规范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的自律管理、合规经营、评价认证的发展路径。


7.1.3基本条件


申请的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应符合数字藏品行业发展战略总路线和总要求,在坚持守正创新,弘扬民族文化;强化产业协作,赋能实体经济;抵制无序炒作,引导合理预期;坚守合规底线,远离非法模式;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用户权益;加强藏品审核,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具备成熟的条件。


7.1.4评价活动


7.1.4.1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评价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有效期2年。


7.1.4.2评价活动包括:通知、申报、推荐、受理、评价、审查、公示、批准、备案、发布和颁发证书牌匾。


7.1.4.3评价只考核申请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的考核年,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发展、区块链技术、合规稳定运营、产品内容、社会经济影响等。


7.1.4.4申请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当年及考核年发生负面新闻、经济纠纷或被行业管理机构处罚,则应间隔一个自然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7.1.4.5申请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实行本标准5规定的经济区域考核制度,确保受评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评价的公平性。


7.1.4.6申请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需机构或专家的推荐,从业人员申请还需获得执业单位的审核意见。


7.1.5申报要求


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在申请本标准的示范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获得机构或专家的推荐同意申报;

——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新闻、经济纠纷或被行业管理机构处罚;

——获得地方政府或行业机构专项支持或政策扶持;

——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7.2示范条件


7.2.1示范应具备特定数字藏品领域内的实践经验和典型案例;


7.2.2示范应对本区域内的数字藏品产业发展、从业人员就业、周边经济、周边产业有积极的带动和促进作用;


7.2.3示范应在数字藏品产业优先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数字经济发展及促进消费等方面的示范作用显著;


7.2.4示范的评定满分为100分,得分80分(含)以上评定为“数字藏品产业合规机构”“数字藏品产业创新基地”“数字藏品行业示范基地”“数字藏品人才培养基地”“数字藏品产业优秀人才”。


7.3评价指标


7.3.1评价指标


示范的评价指标由产业发展维度、区块链技术维度、合规稳定运营维度、产品内容维度、社会经济影响维度,五个一级指标,十三个二级指标组成,二十五个三级指标,按照100分计算,具体指标详见附录A。


7.3.2权重分配


为弥补我国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保障必要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减少不同区域的差异性,通过设置不同地方经济区域的加权指数,得到最终评价分数总值。加权权重比例具体详见附录F。


7.3.3评级维度


7.3.3.1产业发展维度

主要评价对所在区域数字藏品产业发展的示范领先作用,以及对所在区域数字经济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地区消费市场的整体促进作用。


7.3.3.2区块链技术维度

主要评价搭载区块链是否为自主研发;共识机制和验证节点是否具有权威度和信誉度;同时可控性符合国内市场监管要求、数据安全等。


7.3.3.3合规稳定运营维度

主要评价企业及个人自律管理、合法合规及可持续经营(执业)能力等。


7.3.3.4产品内容维度

主要评价制作是否精良、专业;展现形式是否创新;藏品内容是否满足用户的情感需求等。


7.3.3.5社会经济影响维度

主要评价社会责任与公司价治理情况;是否与我国传统经济、潮流文化、消费文化、社会责任等形态相结合;是否得到主流媒体曝光等。


评价要求


8.1评价机构


应由协会、专家、第三方合规机构等的第三方机构组成,且具备下列要求:


——与申报单位无直接的利益相关性;

——有相关的评价经费、组织保障、资源协调、人力等投入;

——有开展数字藏品行业评价工作相适应的评价经验;

——熟悉我国不同地方经济区域发展的特点、模式、案例等相关知识;

——获得本团体成立的评审委员会考核和认证。


8.2评价人员


评价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数字藏品产业相关政策

——熟悉数字藏品产业的类型、特点、特征、标准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熟悉数字藏品产业的发展情况、产业特点、市场规模、商业模式;

——应遵纪守法、诚实正直、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公正;

——应具备识别数字藏品产业发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能力;

——应具有相关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独立于被评价单位。


8.3评审机构


应由本团体牵头成立数字藏品产业合规及示范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协会领导、数字藏品产业专家、文化旅游产业专家、商业流通经济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且负责下列工作:


——组织评价活动,组建或指派评价机构;

——审核和批准评价结果,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应制定评审专家的任职要求及评审活动相关程序文件;

——对申诉与投诉的处理;

——对获得数字藏品产业证书和标志的机构进行监督。


8.4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

——应熟悉数字藏品产业发展的产业形态、科技支撑、市场特点、经济模式、发展规律、文化内容及金融交易;

——应具备相关领域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的能力。


9 评价程序


9.1通知


委员会应每年年底确定明年评审活动方案,并于次年定期发布评价通知。


9.2申请


申请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根据评价通知的要求,自愿向评价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9.3推荐


申请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填写完申报材料后,需经专业人士及机构推荐。


9.4受理


评价机构接到申请机构及个人的申请材料后,应核实各项申请材料,并做出受理答复。


9.5评价


9.5.1委员会应组织召开评价机构启动会,明确工作范围和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召开评价组成员会议,确定价的总体时间安排。


9.5.2评价机构具体组织评价工作。


9.5.3评价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评价组成员的数量、专业方向、评价方式(线上或线下)、工作单位及社会关系等信息,确保评价的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确定专家的评价项目数、总时长等工作量。


9.5.4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初审、终审、复核等评价活动,评价过程需进行必要的记录和材料整理,保障评宙资料的完整性。


9.5.5评价人员应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阅,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打分,形成评价结论和建议,加权后计算出终评结果,经过评价人员复议后,形成最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客观公正,直观反映评价情况。


9.5.6评价结果宜采用考评打分表的形式,打分表需评价人员签字,并得出评价分数和建议改进内容,打分表具体见附录C。


9.6评审


委员会应组织会议对评价过程和打分表进行审查,评价机构代表和评价人员参与,由评审专家进行审查,评价专家组各专家依据本团标制定的数字藏品产业合规、评价指标评分细则(附录A)和评价人员的打分表(附录C)独立评分,所有专家去除最高分、最低分后,各专家的平均分为最终得分,并形成评价结论,填写《数字藏品产业合规、示范评价结论表》(附录D)。


9.7公示


评审结果应在正式官方媒体和权威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3天。


9.8批准


公示期结束后,委员会对公示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批,形成评定结果。


9.9备案


委员会应将评定结果向本团体报备。


9.10颁证


由委员会向获批单位(个人)颁发相应的数字藏品产业示范证书及标志。


10 标识管理


10.1证书与标志


10.1.1证书和标志由委员会统一制作,统一管理。

10.1.2证书与标志样式,见附录E。


10. 2年审与复审


10.2.1获得示范证书和标志的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应接受委员会的年度监督评价。


10.2.2标志有效期为3年,申报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提出复审。


10.2.3示范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发生变化,如名称变更、管辖范围变更等,应向委员会报告,接受审查或重新评价。


11 申诉与投诉


11.1在公示期内,相关机构或个人可提出申诉与投诉。申诉与投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评价人员组成或行为有意见;

——对评价过程有异议;

——对评价结论有异议。


11.2 委员会负责申诉与投诉的处理,包括:


——建立受理、确认和调查申诉与投诉的处理流程;

——及时对申诉/投诉人提出的意见组织开展调查和复核;

——对申诉与投诉意见处理情况应书面通知申诉/投诉人。


12 监督


12.1委员会应对评价工作开展监督,并明确监督内容、周期、方法等。


12.2证书和标志使用期间,一经发现与本标准不符或给客户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害行为时,可根据情节进行以下处理: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


12.3当获评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应撤销其证书,取消专用标志的使用权。


12.4获评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自职消之日起,恢复正常满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13 其他


13.1委员会应制定评价费用制度,并对外公开。


13.2申请数字藏品从业人员及机构应承担评价整个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证书标志的设计制作费;

——专家评审费;

——往返交通和食宿费用。


14 持续改进


数字藏品产业发展是一个持续推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应根据数字藏品产业发展战略政策文件、评价结果及意见反馈,不定期对评价指标体系、数据收集、样本量等评价要求的适用性进行自评估,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应每两年开展评价指标和权重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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