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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完善数据法治建设?申卫星教授在第五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数据法治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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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
我国数据法治建设过程中遇到哪些困难和挑战?数据法治如何赋能实体经济、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近日,第五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数据法治分论坛举行,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申卫星出席论坛。论坛上,多位专家围绕上述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分享。
确立现代数据产权制度
作为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数据应实现社会化的配置和利用,如何找寻该机制正是数据要素市场所要解决的问题。数据确权,便是其中的重要议题。
“数据必须确权。”在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申卫星看来,数据无法确权将影响其流通利用,唯有确权,才能鼓励企业创新投入技术、资本劳动,收集、汇聚、整理和加工处理数据;也唯有产权清晰,才使得数据交易获得更多信心。
今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
申卫星认为,数据具有非竞争性且类型众多,建议在类型化和阶段化的思路下,构建数据确权机制,进而推动数据利用的授权机制。对于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其确权及授权机制各有不同。他进一步解释,首要需明确确权和授权机制的,且能实现的,是公共数据。用于公共治理和公共事业的公共数据应有条件无偿使用,而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要有偿使用。同时,运用技术手段保障安全,委托第三方开发经营,鼓励以模型核验的产品服务,优先开放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安全的数据。
对于个人数据的利用,一方面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并在数据收集前获得个人的同意许可;另一方面,个人作为数据的来源者也可通过建立电子化账户、享受免费服务等共享数字经济的红利。
而对于企业数据,企业既可作为数据来源者产生数据拥有所有权,亦可获得财产权。未来,既要防范因不授权而造成的丛林法则,也要防止因赋予企业相关产权后,造成数据孤岛和数据隔离的问题。
(本文节选,内容有所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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