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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多利益主体协同博弈的乡村振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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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2022-07-18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乡村旅游开发在推动乡村振兴的同时带来了政府、企业、村民等多利益主体的博弈。整合多利益主体的诉求异同,平衡多利益主体的责权关系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基于柏木塘村的实践发现,通过工作平台协调各主体利益、通过共同参与凝聚各主体认同、通过传承地方技艺及强化地方记忆来稳固地方特色及丰富场所精神是旅游型乡村健康发展的有效路径。项目在设计、建设与运营等方面达到了多方认同与长效共赢的效果,其空间整治与旅游开发模式具有探索意义。
关键词:多利益主体、协同博弈、乡村振兴、旅游开发
引言
相比于城市,乡村是内向的、利益主体单一的社会系统。我国历史上村落是“皇权不下乡”的自治地带[1],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也规定乡村实行村委会自治管理体系[2],乡村的发展历来由单一本地主体主导,其格局与风貌大多是有机生长。然而在当今城乡协同、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旅游开发成为自然与人文资源丰富、区位条件较佳等优质村落的脱贫动力。[3—4]外来资本与本土社区联合的旅游开发模式能够在不改变乡村土地性质的情况下解决资金短缺的发展难题,备受地方政府青睐而发展迅速。[5—6]政府、企业与村民共建的乡村开发出现多利益主体(Multi-Stakeholder)相互博弈的局面。
多利益主体的出现使得中国的乡村发展需要借鉴利益主体理论(Stakeholder Theory)。利益主体理论是一种梳理复杂社会现实的分析框架与工具,能够剖析旅游开发中存在的多方博弈,协调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7]该理论的雏形起于19世纪,用来指代“某些群体,没有他们某些组织将无法存续”[8]。随后弗里曼(R. Edward Freeman)完善了利益主体理论,将“利益主体”界定为任何可以影响目标实现或受目标实现所影响的群体或个人。[9]20世纪90年代中期,克拉克森(Max B. E. Clarkson)基于“多维细分法”,依据利益主体与关注事务的联系紧密程度划分主要利益主体和次要利益主体。[10]
乡村旅游开发中直接影响目标实现或受目标实现影响的主要利益主体有3类,分别是政府主体、本地主体、外来主体。旅游开发的最终结果是这三大利益主体博弈的产物。博弈论由美国经济学家冯·诺依曼在1937年提出,是基于“理性经济人”概念构建起来的经济学分析模式。俞孔坚教授将其引入设计领域,强调以最小代价取得多赢效果。[11]充分的博弈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理性而独立的主体、对等而透明的协商机制与对等而相当的交换能力。[12—13]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协商机制最难实现,博弈理论中协同各利益主体的工作平台法能有效解决此类问题。
以旅游为触媒的乡村振兴既需要持续的资本注入与政府引导,也需要地方社区的认同与支持。任何单一主体主导的开发模式都可能会存在问题:外来主体(企业)主导乡村改造强调短期利益与精英审美,往往忽视村民认同并造成文化胁迫[14];政府主导的乡村改造容易忽视商业逻辑,在经济发展上往往失利;本地人主导的乡村改造大多缺乏专业知识、资金与行政助力而难以持续。乡村旅游开发不仅要注重经济效益,也要注重文化延续及村民归属感、获得感的提升,旅游的“本地化”[15—16]与村民参与不可或缺[17]。因此平衡各主体诉求,明确权责关系,协调文化认同是乡村旅游改造中的重要抓手。[18—20]
为了防止利益博弈撕裂村落空间与文脉,应基于多利益主体的协同博弈探讨乡村项目的设计模式。索泰(Elise Truly Sautter)和雷森(Birgit Leisen)[21]就指出项目开发中协调多利益主体的核心是设计师。这就要求设计师要改变自己的角色定位,从原本的蓝图制定者转变为协同多利益主体博弈的组织者。
为探索多利益主体协同博弈下的乡村振兴模式,本文以河北柏木塘村为例,尝试研究:(1)多利益主体的诉求有何异同?(2)多利益主体的权责有何差异?(3)如何通过设计实现多利益主体的博弈平衡?本研究归纳总结柏木塘村的实践成果,并提升为相应的理论框架,为当前的乡村振兴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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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区概况
柏木塘村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西南的燕山东段,平均海拔约500米,年均降水约750毫米。冬季寒冷,夏季舒适。区位较佳(图1A),距离北京约250公里,3小时车程;距离承德市景区约60公里,1小时车程。旅游资源丰富,周围有塞外蟠龙湖、喜峰雄关大刀园、青山关、潘家口水库、古长城遗址等景区。柏木塘村山多地少,村域总面积约504公顷,其中聚居点、果园及林地面积约484公顷,耕地面积约20公顷。该村历史悠久,距今已有1100余年。现有村民主要是1644年清军入关后的八旗后裔,满族迁居此地亦有370余年的历史。现有村民57户,房屋178间,户籍人口217人。
柏木塘村分为旧村与新村,二者相距1.2公里。(图1B)旧村依山傍水,山体秀丽,水源丰沛,村前河流环绕。聚落高低错落,民居属于河北典型的三开间瓦房院子,具有明显满族民居特征。(图2)但旧村道路狭窄且桥梁易被洪水冲毁,因此从1990年前后开始,村民就陆续迁至旧村东侧临近县道的新村。2015年底,旧村中仅剩余11栋完整院落,其中7户空置,另外4户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下也已启动搬迁。尽管旧村已经鲜有人居住,但人地关系依然紧密。产权上,搬入新村的村民仍然拥有旧村民居的产权,有的旧宅甚至同时属于好几家;文化上,村民将旧村视为故乡,将旧村的房子视为祖宅,是满族文化及生活记忆的载体;生产上,有44户主要耕地及板栗园位于旧村西侧,平时劳作频繁往返新旧村之间。村民对旧村既有法律上的权属、情感上的认同,也有功能上的依赖。
图1.柏木塘村区位与现状
图2.柏木塘旧村的典型山水与建筑景观
2016年,河北省发起“美丽乡村”建设,宽城县政府引进首旅集团[22]投资乡村旅游,柏木塘村因良好的区位条件与自然景观、独特的建筑遗存与满族文化而被选为乡村旅游开发的试点。其旅游开发分为两期,一期是旧村乡村酒店及景观改造(11栋旧宅),建筑面积共2896平方米,景观规划面积约5公顷。景观规划面积二期计划完成新村村貌整治(46栋旧宅)。首旅集团租赁使用旧村空间,并要在20年租赁期满后将旧村返还给村民与村集体。这就要求旧村的旅游开发既要满足政府主体的旅游名片定位,也要满足外来主体的运营诉求,更要顾及本地主体的故乡构想及未来居住诉求。因此整合多方力量,协调多利益主体博弈成为旧村设计建造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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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
1.多利益主体诉求异同
本研究所说的政府主体主要是县、镇政府,外来主体指外来投资企业,本地主体指当地社区以及合作社。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源自不同的乡村期望,主体不同则诉求不同。一般而言,政府主体的诉求是乡村兼顾经济发展与文化传承;本地主体的诉求是乡村得到品质提升的同时兼顾利益及传统;外来主体的诉求则是在合理投入的情况下提升空间的艺术感、体验感,满足游客诉求并从中获利。设计团队需要找到合适的方式,并应用多种手段将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串联在一起,共推乡村旅游开发。
在乡村旅游开发中,设计团队应首先通过半结构访谈、问卷调研等方法收集信息及梳理各利益主体诉求。[23]本案例中,政府主体与外来主体的诉求是明确的,而本地主体(村民、村集体)往往存在诉求表达不明确、参与度不高或被动参与等问题。[24]本地主体笼统的期望是分享旅游利益与提升空间品质,但每个人的诉求又不尽相同。所幸乡村大多规模较小,以户为单位的普查式半结构访谈是可行且有效的调查手段。在柏木塘村,设计团队就各户主对故居的重要特征、改造诉求及未来构想进行了访谈与统计,尊重他们的意见表达。(表1)
表1.柏木塘旧村本地主体(11套院子户主)的诉求列表(资料来源:作者2017、2019年访谈整理)
通过访谈发现,本地主体对祖宅的建筑细节有依恋,对满族文化与满族身份有认同。在当地人看来,烟囱、屋顶、炕、山墙、门窗等民居细节具有满族特色,是地方感的载体;对厕所、浴室、屋顶防水以及门窗保温的提升是旧民居应该优化的方向;对于20年后的用途,祖宅作为文化的归属,大部分户主愿意长期或短期回来居住。从长远发展而言,必须把户主未来的居住需求考虑进改造方案中。事实上,本地主体大部分的改造期望与政府主体及外来主体的期盼是大体契合的,提炼共同诉求是协同博弈的关键。最大程度地保留满族民居细节能强化地方特色;提升建筑品质能改善居游体验;保留生产与生活细节能凸显乡村特色。这些不仅对村民有利,也利于政府宣传及企业运营。
然而三个利益主体的诉求也必然会存在分歧点。(表2)例如4、10、11号院的业主都提出加建二层甚至拆除旧宅重建小洋楼的要求,这是因为家里人口较多,单单修复旧房已不能满足居住需求;但就政府主体来言,加建二层或重建小洋楼将破坏整体风貌,不符合其推广满族文化的预设;对于外来主体来说,小洋楼破坏了旅游地特色,难以营销,亦不符合其商业期望。折中方案是在风格协调的情况下扩建,既能增加客房数又能提高效益,符合外来主体与本地主体的期望,但政府主体是严格管控宅基地指标的,除了配套公建外,只允许原址等面积重建。
表2.多利益主体关于乡村改造的认同差异(资料来源:作者根据2019年访谈整理)
2.多利益主体的责权平衡
一个主体之所以能够成为某事项的利益相关者,需具有下述三种属性之一:(1)合法性,具有该事项在法律、情感或推定上的所有权;(2)决定性,有能力影响与该事项相关的决策;(3)紧急性,该主体对该事项的主张是紧迫且重要的。[25]如表3所示,乡村旅游开发的各利益主体纵向上的三种属性并不对等,即自身权益与权力的失衡;在横向上,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力也不均衡。在乡村旅游开发中,本地主体提供场地与建筑资源,拥有资产所有权,盈利迫切性较强,但在决策上基本失语;外来主体投入资金,在乡村资产上所有权较低,盈利迫切性强,决策性较强;政府主体具有管理合法性,盈利迫切性中等,决策性最强。
表3.多利益主体在旅游开发中的属性表(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三方的分歧点落在具体资产投入、运营管理及收益分配上。良性的责权机制必定是责任与收益相对等的,否则各方会陷入内耗的负和博弈。本案例中,各方承担如下责任:(1)政府主体(县政府)投资500万保障架桥修路、供水排水、电信通讯等基础设施[26],并配套用地指标、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吸引企业,为旅游开发奠定基础;(2)本地主体(村集体组织村民成立的旅游合作社[27])投入空置的建筑、院落及部分农地等空间资源,作为旅游建设用地;(3)外来主体(首旅集团)投资1500万,通过与合作社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承担空间改造和旅游运营的责任。
在旅游项目投入运营后,各方收益体现为:(1)政府主体实现区域经济增长,增加财政税收,扩大文化影响;(2)本地主体得到租金、分红[28]、劳务及农产品销售收入。外来主体支付土地及建筑租金及将盈利分红上交合作社,由合作社进行再分配;(3)外来主体得到较好的投资回报。这种合作模式顾及多方利益,实现了责权平衡与协同发展。(图3)
图3.多利益主体合作的责权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目在20年租赁期满后,旅游企业将旧村返还给村民与村集体。这就要求空心村改造既要满足政府主体的旅游名片定位,也要满足外来主体的运营诉求,更要顾及本地主体的故乡构想及未来居家诉求。因此,在乡村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做到建设与运营期的责权平衡,还要在更长的时间尺度里考虑这个问题。
3.多利益主体博弈的设计途径
在多利益主体博弈中,政府主体与外来主体能量较大,决策能力较强。本地主体虽然人数众多,但缺乏组织性与决策能力,在旅游开发中常成为弱势群体,需要较为独立的第三方进行扶持与引导。在乡村旅游开发中,设计师从原本的蓝图制定者转变为搭建与维护博弈平台的组织者,从原本直接介入的建设者转变为共同建造的协调者,从外来风格的创造者转变为地方特色的维护者,从外来文化的传播者转变为本土文化的挖掘者。
(1)以工作平台保障博弈公平
永久工作平台法(Permanent working platform)是指在博弈全过程中建立协同平台,将各利益主体纳入协商与决议流程,保障知情权与合议权。该方法能保证各利益主体的正常发声,使博弈放在一个较为透明的平台上进行,其实践效果突出。[29]设计团队在政府、企业及合作社的协助下构建永久工作平台,将多利益主体的博弈透明化。这个工作平台成为一种固定而权威的协同机构,每次重大决策都需要三方代表参会并协商,最终进行举手表决。在永久工作平台法的机制下,本地主体、政府主体、外来主体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多轮协商。该方法对多利益主体来说能有效协调诉求异同、平衡责权关系、优化博弈公平。对于具体的旅游开发而言:本地主体补充了规划设计师无法触及的乡村细节,保障自身利益之余还给乡村改造带来了人文温情;政府主体与外来主体更加了解对方的诉求,完善乡村改造的风格定位与品质提升;多利益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协商,更能形成一致的地方认同。(图4)
图4.多利益主体的合作及协商
对于前文提出的多利益主体关于乡村改造的诉求冲突,三方通过协商决议:a.最大程度地保留满族民居的细节特征及村民记忆载体;b.保护满族聚落的原真性,不重建或加建二层;c.卫生间、浴室、厨房等功能空间可以适度扩建。在柏木塘村的改造过程中,永久工作平台有效地链接了不同利益主体,相互之间的合作密切,冲突降低而满意度提升。
(2)以共同参与凝聚地方认同
常规的旅游开发多以政府主体或外来主体为主导,通过施工资质门槛将本地主体阻隔在建造过程之外。城市的施工模式不仅导致了标准化或造作化的乡村景观,并且破坏了乡土建造与村民的内向联系,难以得到地方认同。
通过工作平台法的共同决策,柏木塘旧村改造采用更为接近乡村建造逻辑的“设计负责、长者把控、自修自宅、按劳记酬”的施工组织模式。即设计师统筹项目,村中的长者与工匠负责细节指导,各户院落聘请原户主根据设计图纸改造自宅,最终按照工作量付给村民薪酬。该模式将多利益主体共同纳入施工过程:降低施工准入门槛,发动村民成立施工队伍,再通过企业管理、设计管控、工匠指导等方式保障工程品质;政府主体充分授权给外来主体(企业),仅就项目立项审批和最终成果验收进行严格把关;外来主体授权社会主体(设计团队)与本地主体(村民)共同探讨地域性设计与建造手段。
这种共同参与模式在初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村民不会建造,有的村民肆意更改图纸与建筑材料。后来通过驻场设计师、工程师的监管指导解决了这些问题。磨合之后,该模式的运行愈发顺畅,证明这种模式能良性循环,能促进旅游开发从“城市化建造模式”转变为契合乡村背景的“新乡土营造模式”。(图5)
图5.从城市化建造转变为新乡土营造
(3)以地方技艺延续地方特色
在实践过程中,设计师有意识地发展地方技艺,将其作为延续地方特色的手段。以地方工匠团为主导,村民、设计师、工程师共同恢复了一些传统的工艺做法,甚至发展出了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新乡土工艺”。例如施工队恢复了石砌空斗山墙、干码石墙(不用水泥等黏合剂)、木构曲梁、满族夯土烟囱等传统技术;更新了灰瓦屋面的现代做法,将传统的芦苇、黄泥、灰瓦与现代的防水卷材、保温砂浆与保温板材混用,在保持传统风貌的同时,使建筑寿命与物理属性大大提升;创造性地提出了移模石墙的工程做法,使得新建建筑中大面积的超薄石墙得以实施,实现了高品质的乡土建筑。(图6)
图6.柏木塘改造中的灰瓦屋面与移模石墙做法
图7.多利益主体协同的柏木塘乡村改造(实景图)
地方技艺是地方特色风貌的载体之一,这些新乡土技术以民间智慧与当代技术相融合的方式化解了传统形态与现代需求的矛盾,稳固了本地主体原有的文化认同。最好的证明就是工匠们将这些技术逐渐推广到柏木塘新村及周围的村子,内化为地方技艺的有机组成部分。除了延续地方特色外,这些技术同样满足了外来主体期盼的空间质量和政府主体推广满族文化的预期,起到弥合多利益主体地方认同的作用。
(4)以地方记忆强化文化价值
村落遗存的乡土文化景观是地方集体记忆的重要载体。这些历史悠久的空间场所不可能由设计师重新设计,更不可能完全由外来的施工队伍建设,它们是记忆沉积的产物。当一棵大树、一块巨石享受当地百年香火之后,它们就成为极其神圣的乡土景观,是具有弥散性宗教色彩的乡村信仰场所。相应地,一旦这些乡土景观脱离本地主体,附着的记忆就不复存在,旅游价值也会大打折扣。因此保护与延续这些场所不仅能够避免当地主体因地方记忆断裂而产生的文化身份迷失[30],也可满足外来主体的商业意图和政府主体的文化推广期待。
本项目深入挖掘承载地方记忆的景观节点,在保护的基础上创造。强化地方记忆的主要手段包括:(1)利用地方文化符号。强调八旗后裔的身份认同,院落均以八旗命名,并将旗语作为院落标识系统,树立满族索罗杆,重拾鹰猎文化;(2)保护地方信仰。特意将村中的石人庙纳入规划范围,进行了外围修缮;(3)延续地方传说。保护传说中的康熙古御道[31]及镇水金蟾石[32]等传说见证点。车行路绕过古御道努力保留其原貌,依托山势围绕金蟾石建造梯级剧场,将其改造为重要文化景观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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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讨论
1.柏木塘旧村改造效果与总结
2017—2019年回访调查证实,多利益主体在旅游运营中达到了较好的利益平衡,各自的诉求都得到实现:(1)村民通过租金、分红、劳务输出、农产品销售等方式在旅游运营中获得收益,人均收入从6382元(2016年)上升到11850元(2019年)[33];(2)酒店现有11个院子、33间客房、5栋配套公建,房价为1500~3000元/晚/院子,3年共接待客人14720人次[34],旅游运营得到了稳定持续的商业回报;(3)县政府整合周围零散的旅游资源形成了区域旅游圈,发展势头良好,得到了上级政府的肯定[35];(4)酒店客人主要是京津冀自驾游客群及首旅集团组织的避暑山庄旅游团。游客在村落中得到优质的旅游服务与文化体验,满意度较高。(图8)得益于共同参与和期盼兑现,多利益主体的地方认同共同提升。
图8.多利益主体的地方认同与地方满意度
2.基于多利益主体博弈的乡村振兴原则
在城乡协同发展的背景下,许多乡村振兴都有外来资本的介入,多利益主体的博弈渐成常态。从柏木塘村的改造中,本研究认为多利益主体博弈的核心是促使不同主体之间的权责达到平衡,同时诉求上的逐步妥协实现趋同。在此过程中,各利益主体需要应采用不同的应对原则,才能达到责权平衡与多方认同。(图9)
图9.基于多利益主体博弈的乡村振兴原则
(1)促进责权平衡
最小干预原则:政府主体在乡村旅游开发中拥有与自身合法性、紧急性不符的决定权,适度放权利于效率提升。[36]在实践中鼓励自下而上的非正式制度、市场手段对正式制度进行补充,这对于历来自治的乡村尤为重要[37],向上易于衔接政府政策,向下易于凝聚社区共识[38]。永久工作平台的构建与维持更需要政府转变思路,由直接领导者转变为合作者与评估者。
社区增权原则:当地社区拥有乡村旅游开发最大的合法性,在设计与建造过程中却无力干预,众多研究将根源指向社区无权。因此社区增权被视为促进社区主动参与旅游发展的重要途径[39],通过经济、心理、社会等多种途径赋权可提升本地主体的博弈能力[40]。
乡土体验原则:外来主体是乡村旅游主要的建设者与获利者,对乡村风貌负有一定责任。由于时间和经济成本,乡村旅游开发往往照搬城市化的建设模式,容易破坏乡村特色。乡土体验原则要求维持乡村景观的野趣,在改造中就近取材,大量使用经济但具有特色的乡土材料来优化效果;保护乡土植物,禁止城市园林树种进入乡村;保护自然河流,避免河堤硬化工程等。
(2)推进多方认同
可持续发展原则:政府主体的地方认同源于自然和社会文化价值的空间表征,这要求生态与社会的关系是平衡、可持续的。乡村旅游规划要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破坏生态,同时要注重保护、引导文化的连续发展,避免对乡村文化、人地关系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
场所尊重原则:地方主体的地方认同源于自身情感、记忆和空间场所的一致性。场所尊重原则要求尽可能保留本地社区熟悉的场所和景观,并且保证这些空间今后仍然能被本地主体使用,持续累积文化记忆,延续本地主体原有的地方认同。
经济性原则:外来主体的地方认同源于经济效益与空间形态的匹配关系。规划设计应遵循高性价比的效益原则,不可一味追求外观精细而产生不符合乡村社会经济状况的奢靡。经济性还意味着新的建筑样式能够被本地人复制推广,既降低风貌协调的成本,又提升整体商业价值。
结语
柏木塘旧村改造是一次新的尝试,是多利益主体博弈下,共建、共享、共荣的乡村振兴项目。通过项目探索,我们得到如下启示:(1)协调多利益主体的诉求异同,然后建立基于共同诉求的发展定位是多利益主体互惠的基础;平衡多利益主体责权关系,完善分配与运作机制是多利益主体合作的基础;(2)规划设计师应起到核心组织作用,通过组建工作平台、强化共同参与、延续地方技艺、保护地方记忆等方法做好乡村建设;(3)在乡村振兴中多利益主体应当平衡责权、共建认同,形成系统性的指导原则并指导实践(;4)允许本地主体深度参与建设,不仅不会降低专业性,还起到活化传承地方技艺与地方记忆的作用,脱离村民认同的乡建与文旅项目难以持续[41];从“城市化建设模式”走向“新乡土营造模式”,乡村建设不应简单套用城市标准化的招投标制度,应引导以工匠与村落长者为核心的传统施工模式走向规范化[42],才能实现对新乡土技艺的内化与传播;(5)多利益主体地方认同模式下的乡村改造摊薄了开发成本,在后期的旅游运营中利于减少摩擦,具有更好的抗风险能力。例如在新冠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运营压力比纯粹资本化的旅游酒店更低,抗风险能力也更强。
柏木塘村仍有一些运营问题有待优化,例如旅游业态丰富性仍待加强,冬天利用率还待提高等。但随着二期对新村改造的推进,柏木塘村将会吸引更多农民返乡与城市游客下乡,以上问题有望提升。目前,基于多利益主体博弈的乡建理论与实践仍不成熟,但将会是未来乡村实践的主流。如何协调多利益主体的诉求与责权、推行平台协商机制及参与式设计、践行“新乡土建设模式”,值得学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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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柏木塘村2016年注册成立旅游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57户,其中涉房11户、涉地44户、村干部2户。农户以房屋、果树、土地入社,农户与合作社签订《房屋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合作社与首旅集团按每个院子3500元/年,土地1200元/年/亩的标准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与村民住宅及土地相关的业态在正式运营后,利润中的10%分红属于合作社。租赁合同期20年,每5年租赁价格递增10%(合作社提供“企查查”资料,2019)。
[28]合作社提供“企查查”资料:企业每年支付租赁费用及分红给合作社。合作社对租赁费及分红的分配比例为:农户60%、合作社20%、村集体20%。原则上租赁费直接属于村民所有,合作社的资金用于维持管理,其年终结余除了做必要预留外,按户数分红给村民。村集体收取管理费并提供配套服务。
[29] Buanes A, Jentoft S, Maurstad A, et al. Stakeholder Participation in Norwegian Coastal Zone Planning[J]. Ocean & Coastal Management,2005,48(9-10):658-669.
[30]俞孔坚:《关于防止新农村建设可能带来的破坏、乡土文化景观保护和工业遗产保护的三个建议》[J],《中国园林》,2006年第8期,第8—12页。
[31]康熙古御道位于村子西南侧,可直达承德,为石铺古道,还有大约百余米较为完整。相传康熙皇帝狩猎时曾经走过此路,故此得名。柏木塘村的村民相信走古御道能保出入平安,若有人受惊或失魂可到古御道“招魂”,是一处神性乡土景观。
[32]镇水金蟾石位于村子西侧的河道中央,是一块约10米高的巨石。传说有一次康熙皇帝狩猎至此休憩,雨降不止,河水汹涌,危及村落。忽然天降金蟾,变成巨石镇压洪水,雨停水退,君臣与百姓安然无恙。后人念及金蟾功绩,遂祭祀巨石。村民声称历史上曾有金蟾庙,如今未见遗迹。但村民在春耕时候仍有到金蟾石烧香烧纸祈求一年风调雨顺的习俗留存,也是一处神性乡土景观。
[33]柏木塘村部提供数据:2016年人均收入6382元,2017年人均收入7182元,2018年人均收入9360元,2019年人均纯收入11850元。
[34]首旅寒舍柏木塘乡村酒店提供数据(2017—2019年)。院子按照大小分类房价不同,房价还受到旅游高峰期与低潮期影响。
[35]河北省人民政府网:承德市市委书记周仲明会见首旅集团董事长张润钢;承德市宽城县大力建设“首旅寒舍”,助力乡村旅游;承德市市委副书记张泽峰,副市长王成带队观摩宽城县柏木塘村“首旅寒舍”,对建设成果予以高度评价(2018.11.14)。
[36]王淑佳:《社区营造视角的古村落旅游开发与保护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3,第16—25,40—55页。
[37]何仲禹:《旅游开发对我国历史文化村镇的影响研究》[D],北京:清华大学,2008,第20—40页。
[38]同[36]。
[39]左冰:《旅游增权理论本土化研究——云南迪庆案例》[J]《,旅游科学》,2009年第4期,第1—8页。
[40]孙九霞:《赋权理论与旅游发展中的社区能力建设》[J],《旅游学刊》,2008年第9期,第22—28页。
[41]杜芳娟、陈晓亮、朱竑:《民族文化重构实践中的身份与地方认同——仡佬族祭祖活动案例》[J],《地理科学》,2011年第31卷第12期,第1512—1517页。
[42]谢荣幸:《传统建筑工匠现代转型研究——基于乡村景观风貌保护与发展》[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7卷第2期,第67—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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