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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中国沉浸式剧本娱乐版权保护现状

2022-06-21

2022


中国沉浸式剧本娱乐行业版权保护现状调研报告


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

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市场发展迅猛、规模快速扩张


32 ℃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论述,强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工作在国家治理中的战略定位更加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前进方向愈发明晰。

近几年,以剧本娱乐为代表的沉浸式娱乐行业飞速发展,产业规模增速迅猛。随着剧本娱乐产业快速发展,行业领域的诸多版权问题得到广泛关注。剧本娱乐行业要行稳致远就必须不断创新,因此,剧本娱乐行业亟须建设更加合理、规范、完善的内容把控及版权保护机制,厘清行业版权难题,探索建立良好的版权秩序,促进沉浸式剧本娱乐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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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沉浸式剧本娱乐产业发展现状


当前沉浸式剧本娱乐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市场发展迅猛,规模快速扩张;产业形态多样,分工逐步细化;从业主体年轻,整体素质高且版权合规意识较强;版权价值凸显,成为行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等。

(一)市场发展迅猛,规模快速扩张

2016年,伴随着相关综艺节目的火热播出,剧本娱乐产业开始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一大批创业者跟随着流行趋势而投身于该行业之中。随着产业发展进程,剧本娱乐产业链初步成型。随着近几年的发展,剧本娱乐产业的规模正在快速扩大。据中国文化娱乐协会测算,行业年营业收入近200亿元。

(二)产业形态多样,分工逐步细化

就产业形态而言,剧本产业的运营方式包括线上形态和线下形态,线上主要以剧本娱乐APP或小程序为主,例如,业内知名的剧本娱乐平台百变大侦探APP、小黑探、推理大师小程序等。线下则以实体门店为主要代表,伴随着剧本娱乐产业链条不断拓展和分工的细化,剧本娱乐产业的门店特色化发展也日趋明显,从早期的合一化发展逐渐走向独立化发展。

(三)从业主体年轻,素质高且合规意识较强

作为新业态,剧本娱乐产业的从业主体也具有其自身的特色并主要表现为年轻化、高学历化和法律意识较强。从业者均表现出了对版权保护极高的重视态度,产业界已形成共识:版权保护是剧本娱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版权价值凸显,成为行业发展核心竞争力

在剧本娱乐产业中,盗版行为对正版商的损害是替代性的损害,直接影响到相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当企业因盗版而不再愿意进行剧本创作或使用正版时,行业也必然将失去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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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沉浸式剧本娱乐产业面临的版权风险分析


作为版权密集型产业,加强版权保护是保障剧本娱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剧本娱乐行业内,依托优质内容进行正版化运营逐步成为共识,产业链中也初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剧本传播平台、线下经营门店等。但剧本侵权的多发、侵权形式的多变,大大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创作者、传播者和经营者难以依托优质剧本来获取竞争优势,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后果。

客观上,剧本抄袭等侵权行为破坏了行业发展秩序,对整个行业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已成为阻碍剧本娱乐这一新兴业态可持续良性发展的突出因素。经调研,剧本娱乐产业面临的版权风险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已经显现出来的版权风险和潜在的版权风险。

(一)沉浸式剧本娱乐产业面临的显性版权风险

显性风险包括确权登记相对滞后,产业标识和用语不规范,对盗版侵权打击力度不够,权利人维权积极性不高等。

就作品登记而言,虽然行业中大多数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较高并且高度重视版权保护,但由于版权知识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等特征,未经专业化学习和培训的主体从业人员很难开展版权工作。尽管一些头部企业开展了作品登记工作,但较行业整体来说还是少数。

目前,绝大多数剧本娱乐作品分发方均在作品上标注了“出品方”“发行方”等信息,也容易与传统出版物或电子游戏混淆。从业人员认识的模糊将直接导致实践中对剧本的监管定性存在较大分歧。

剧本娱乐行业对于盗版侵权问题的打击力度还不够也是明显的风险点。在行业维权过程中,网络盗版的分散性、单个剧本的价值判断、维权专业知识的不足、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是剧本娱乐行业维权的最主要障碍。大多数从业人员在面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时,往往感到无从着手或面临着较高的成本。

(二)沉浸式剧本娱乐产业面临的隐性版权风险

隐性风险主要集中在二次创作的版权保护,版权交易模式单一且问题突出,版权衍生运作的附加值开发不足,知识产权全域保护思维尚未在产业界形成等方面。

在剧本的创作流程中,从作品创作者投稿到剧本公开交易,往往要投入巨大的改编、美术创作等资源,这属于对原作品的二次创作。实际上,门店经营的剧本大多是二次创作后的作品,但二次创作者和原作者之间的关系、版权利益的分配、版权侵权后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目前还尚未被关注。

版权交易模式单一且问题突出、版权附加值多元化开发力度不够等问题,同样较为值得关注。目前,交易展会是娱乐产业剧本交易的主要模式,但在这种模式下,门店方不仅要耗费时间去参加展会,而且还要投入较大的人力成本去体验剧本,展会也成为盗版滋生的一个重要环节。传统的版权交易模式未能在剧本娱乐产业得到实践,有待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版权交易模式。国内大多数剧本娱乐产业的从业人员还未能在版权附加值开发方面作出探索,尚处于单纯的剧本供客户演绎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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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沉浸式剧本娱乐产业版权保护探索 



目前,政府管理部门和产业界已经开始关注沉浸式剧本娱乐版权管理和保护问题,并作出了一些探索。

(一)两会提案关注沉浸式剧本娱乐产业的版权保护

在2022年的全国两会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都关注到了剧本娱乐的版权问题。从全国范围来看,部分地方的探索才刚开始,未来还有较大的发展和创新空间。

(二)五部委联合监管中的版权管理与保护探索

今年4月1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提示了依法办理登记,履行备案手续;坚守底线,规范经营;建立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三个方面的内容。

(三)地方监管中有关版权保护的探索

上海: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健康发展, 3月1日,《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管理规定强调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要求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内容审核人员,实施相应的技术监管措施,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设置的场景、提供的服装和道具等内容和活动进行自查与管理,保障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辽宁:辽宁省发布《辽宁省密室剧本杀管理规定(试行)》引导全省密室剧本杀经营单位规范经营。《规定》要求,密室剧本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设置的场景、提供的服装和道具等内容和活动进行自查与管理,保障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福建: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将剧本分为“线上”和“线下”两部分,将各种线上剧本分发平台纳入网络文学管理,将各类线下分发的剧本纳入出版物管理,同时,将各类“剧本杀”App统一纳入网络游戏管理。经调研,产业反映这种线下分发的盒装本统一纳入出版物的做法与当前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还有一定的冲突,尚待研究和关注。

(四)沉浸式剧本娱乐行业代表性企业的版权保护和管理探索

目前,剧本娱乐行业内,已经有头部企业开始进行版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探索。如推理大师、小黑探、NINES推理馆、探案笔记等,均高度重视本企业版权保护制度的建设,会定期进行内容安全审核培训。店面端企业,拟推行一店一授权的内容输出方式,保证内容授权门店的真实性、合法性;探索可追溯的版权技术,解决剧本行业侵权易、维权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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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沉浸式剧本娱乐版权保护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版权保护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保护水平、保护力度已得到大幅提升,但在个案保护方面,由于权利人意识薄弱、维权经验少、案件审理周期长、案件赔偿金额较低等客观现实,一些影响剧本娱乐行业发展的特定问题尚未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建议结合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客观实际,在加强版权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构建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护模式。

(一)不断加大沉浸式剧本娱乐产业版权政策供给力度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皆已得到大幅提升,剧本娱乐行业期待相关管理部门针对行业突出的版权侵权问题加强专项执法、树立保护典型等方面的政策供给,实现诉讼维权与行政执法的有效对接。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引导建设良好的尊重创作尊重版权的氛围。

相关管理部门应尽快针对剧本娱乐产业中作品特点,出台针对性的版权保护规则,以便厘清沉娱乐剧本作品的类型定位等问题。同时,在规范和促进剧本娱乐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制定中,也可以从宏观上强调突出版权对于剧本娱乐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二)鼓励探索沉浸式剧本娱乐产业规范化管理新模式

规范化管理是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但如何规范依然要视行业特点而定。

从目前沉浸式剧本娱乐的特点来看,并非所有“剧本”都符合传统出版物特征。从作品特征来看,一方面,剧本在表现形式上往往比图书等传统出版物复杂。图书等传统出版物其所涉及的作品类型往往以文字为主,涉及的版权类型有限,但沉浸式剧本娱乐的“剧本”则同时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可能还会包括视听作品等其他类型,尤其是其中的道具,其著作权法属性更为复杂,有待个案分析;另一方面,包括图书在内的传统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更多是为了传播知识、思想、文化,内容具有一定的价值,而剧本虽然形式上是一种叙述性文本,较符合文字作品的特质,但本质上属于一种娱乐产业中的规则性内容或剧情引导内容,即“剧本”创造往往并不强调其文学价值或传播知识功能,而是强调其娱乐功能。

从行业需求、流动周期上来看,图书等等作品的产出周期较长,图书等出版物版权价值的长尾效应也更加明显。但沉浸式剧本娱乐行业中的“剧本”创作时长中位数是2个月,行业的剧本作品带有“快进快出”的明显特点,区别于传统出版物。

在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以良法善治守护新业态新模式的要求更加迫切。积极主动找好包容与审慎的平衡点,才能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红利。

(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构建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护模式

结合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支付等客观实际,有必要在加强版权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构建构建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护模式。行业协会应该密切关注剧本娱乐版权的运营和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把握行业发展脉搏,依托自身在信息、资源、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建立行业自律记者和信用惩戒机制,引导剧本交易、运营合法化,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版权保护培训、提升保护意识,引导从业人员重视版权保护工作,协助创作者等进行高效维权等。特别是需要在行业内建立起科学、规范、透明、具有高度自律性的剧本娱乐服务平台,在盘活版权资源的同时,进行有效的版权资源保护。

加大对剧本版权确认的支持,为版权交易提供权利认证和文本规范等支撑。搭建行业内版权运营载体,探索制定剧本版权评估定价机制,构建多元交易渠道,打造全国性的剧本娱乐剧本信息获取与版权交易平台。建立自律机制,组织版权培训,提升从业者的版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协助打击侵权,联合专业力量维权,促进版权保护良好氛围。协会可组织开展产业内专项维权活动。

(四)提升沉浸式剧本娱乐产业从业主体版权意识

长期以来,行业对于盗版的忽视、纵容,无形之中滋长了盗版的产生。部分创作者缺乏维权意识和知识,怠于维权;部分分发平台对于版权不够重视,甚至给盗版店随意授权;不少店家为降低成本,主动购买盗版;部分玩家图便宜,乐于使用盗版,不在意游戏体验。目前,整个行业仍未形成尊重版权的氛围。

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行业组织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方面强化培训、指导、宣传等工作,提升行业从业者、消费者尊重创作、尊重版权意识,使业内提升法律意识,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行业上下游形成合力,以促进整个产业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引导沉浸式剧本娱乐产业规范相关版权信息标识

目前大多数剧本分发方均会在盒装剧本的包装上标注“出品方”“发行方”等信息,但并非所有的盒装剧本的市场化分发行为都符合法定的“出品”和“发行”行为特征要求,故这种自发的标注虽然反映出从业人员重视权利保护的初衷,但却存在不规范或不合理之处。

建议在政府管理部门的支持下,由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联盟共同探究剧本分发的行为属性,确定其统一用语;帮助剧本娱乐企业建立起自己的版权运营人才队伍,对企业现有的版权资源进行及时梳理和科学管理。

(六)积极引导沉浸式剧本娱乐产业开展版权赋能行动

专门化:企业建立专门版权管理部门或制定相关的版权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版权资源进行集中管理和运营。

科学化:利用大数据、区块链、NFT等新技术,进行版权保护,同时还可借助新技术有针对性的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版权产品。

多元化:探索对于版权演绎、版权周边等多元化的开发;进行数字化版权开发;寻找影视化版权开发可能性;优质的作品可以考虑进行海外多语种的版权许可输出。

(注:本报告中涉及的“剧本娱乐”主要是指目前剧本杀类业态)

转载声明:本报告版权归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所有,如需转载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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