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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A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政策调整解读(四) 突出实绩考核激励工程创优的评定指标体系更精准

2022-04-02

现就协会“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业绩评定、工程考察项目选定等有关最新规定集中解读如下:

一、突出实绩考核,总承包项目一线实施企业绩效优先

政策制定背景:随着国家建筑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采取工程建设总承包已是常用方式之一,其中演艺设备工程项目被列入分包。协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暂行)》及实施细则中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完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评定业绩考核上优先鼓励承担并完成演艺设备工程项目的主体企业。


具体规定如下:

(一)把演艺装备项目业绩作为总承包项目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实施细则中有关工程业绩资料的内容调整为:如为演艺工程建设项目(指剧场、音乐厅等演出场所、演播厅、体育场馆,文旅演艺项目,多功能演艺工程项目(包括:演艺厅、酒吧、大型酒店宴会厅等))总承包,其用于评定申报的工程业绩只考评演艺装备部分,同时须提供申报企业与合同委托方签署的带有设备清单的合同扫描件。


(二)申报评定中优先认可具体承担演艺装备施工主体企业的业绩申报

实施细则中有关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内容调整为:工程实施总承包的演艺设备项目的业绩申报必须保证其合法合规,优先接受认可该工程项目现场的实际施工企业。

1、申报单位及基本要求无论是工程总承包单位、演艺装备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均可参加协会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的申报。但申报单位必须提供其全面系统并能前后闭环印证的相关资料和保障评定的必备条件(如现场工程考察等),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业绩的工程承包管理、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的真实性,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或归属等问题,不得弄虚作假,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申报项目业绩的其他要求对招标文件及总包合同中明文规定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用于非中标企业的等级评定工程业绩申报;凡已具有等级评定类别的企业将中标总成的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后,同一类别(如专业灯光、专业音响、舞台机械、音视频系统集成,余类推)的工程业绩,当专业分包的具体施工企业已申报并符合评定规定被接受认可后,其他相关企业不得重复申报。项目业绩的归属,对总包或分包只有效认定一次,申报单位应提供其合法持有和无法律纠纷及其它异议的承诺书。


3、应提供申报项目业绩的旁证材料除提供承包合同外,申报企业必须同时提供具体施工安装的旁证性相关资料。包括以下方面:承包合同文件,包括附件;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任命文件;由本企业完成并签署的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安装方案以及审批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系统功能测定(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及重要设备调试(试验)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主要设备(单台件单价10万元及以上)、重要部件或关键设备(牵引或提升系统、制动系统、控制系统)等进场检(试)验报告,以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和支付款发票,工程款支付证书或发票;售后服务相关资料,如维保合同、维修巡检记录等;以及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激励工程创优,首次设立现场复审免检类项目

政策制定背景:近年来,在全国文旅行业涌现出以承担国际国内重大文体活动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精品工程,这些工程不仅为以建国七十周年大庆、建党百年庆典为代表的国家重大活动的圆满成功提供了基本保障,同时其质量安全也经受了演出文体活动复杂环境和高标准的严格考核,为艺术呈现提供了保障,获得了社会公认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好评。


具体规定如下:在技术评定中可结合演艺工程特点,设置工程考察必选项和重大工程项目现场考察免审项:

(一)必须安排工程考察:首次申请能力等级评定的项目;舞台机械工程申请一、二级能力等级评定的项目;协会认为有必要安排的其他项目。

(二)可不安排工程考察的项目业绩,按照书面复审结果直接进入下一道程序:

1、获得国家工程建设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其申报企业被列为获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

2、承担并圆满完成囯际国内(省部级及以上)大型文体演艺活动的文旅和演艺建设项目,申报企业被该项目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业主列为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

3、由协会承担技术咨询(工艺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协会对其业绩情况掌握的项目。


三、编后语

为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提高演艺设备企业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的质量水平,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21年协会对现行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调整完善。

此次进行系列解读,主要是便于行业企业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协会自2005年开展评定工作以来,随着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评定规定已历经十余次修订,与时俱进是我们的一贯追求。在此,恳请广大企业把实践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谢谢!!!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技术与评定部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图文来源:C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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