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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照明” 打造苏州最美 “夜江南”

2021-05-18


有一种美,叫苏城的夜

每当夜幕降临

到处闪烁的灯光将这座城市

装扮得千娇百媚、婀娜多姿



《俯瞰吴门桥》金燕萍


《枕河人家》马耀明


《胥门万年桥》蒋峥


《盘门夜景》钱永德


护城河两岸被灯光渲染,形成了一道美轮美奂的风景线。


《李公堤之夜》郁大波


金鸡湖畔的现代夜景与姑苏古城天际线的风貌遥相辉映。


《山塘夜色》唐硕


《华灯初上》严云华


干将河畔的灯光一路延伸至东方之门。



“姑苏八点半”打造了一批具有整体性、主体性的夜景灯光精品项目。


《平门夜景》戈惠芳


平门城墙通过灯光表现手法充分体现姑苏文化特色与江南苏式韵味。



以灯为笔,以光为墨,灯光下的休憩亭将健身步道创作成一幅“水墨园林”。


《欢乐苏城美》杨家强


护城河边的灯光助力打造市民文化夜生活!



宫灯型路灯将苏州园林和古建筑元素融合,与苏州古城区的园林建筑文化相映成趣。


流光溢彩的背后离不开城市照明人的努力。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许昆林在苏州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上提出:全面打响“江南文化”品牌,重塑江南文化的核心地位,重筑苏州人民的精神家园,重现文化高地的灿烂辉煌。围绕这一规划,“文化照明”应运而生。


近日,苏州市政府发布了《苏州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苏州城市管理部门将结合“江南文化”品牌塑造三年行动计划,深度挖掘和融合运用特色“灯光”文化,更好地展示与城市愿景相匹配的苏州夜景形象,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打造一张亮丽的夜景灯光新名片。


夜景照明的美,不仅在整体,更体现于细节。结合环古城河健身步道提升工程对夜景的要求,将人文历史和景观风貌结合,让技术与艺术相融合,打造彰显江南水乡神韵,展现吴地文化风采,弘扬苏州历史文化的灯光小品。


● 三弦琵琶 ●


《三弦琵琶》/刘水


三弦琵琶造型源于苏州评弹中的乐器三弦和琵琶,以苏州特色的窗花造型为框架,结合评弹艺术的乐器,仿佛从远处窗口传来弹词评话的吴侬软语,抑扬顿挫,轻清柔缓,甚是悦耳动听。


● 倚窗灯影 ●



苏式花窗可谓江南园林之窗典范,倚窗灯影坐落在干将桥西南侧滨水平台上,融合了苏州园林中月洞门、花窗格、漏窗等艺术特点,将苏式花窗的精美细致表现得淋漓尽致。


● 桃花坞年画 ●



桃花坞年画位于阊门北码头进出口西侧,年画是江南地区的民间木版年画,主要表现吉祥喜庆、民俗生活、戏文故事、花鸟蔬果和驱鬼避邪等中国民间传统审美内容。


● 新苏雅韵 ●



新苏雅韵位于蟠龙桥西南侧,用纯黑色几何形金属架搭配象征“月印万川”的大圆盘,在每个圆盘上分别点缀着代表苏州韵味的事物,形式简约而不失生动,典雅又不失洒脱,体现了新苏式风格装饰品形象,艺术感十足。


看完这些,不得不说苏州的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实在让人叫好!

文化照明”打造苏州最美“夜江南”!


《苏州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等处设置的美化城市夜间景观的装饰性照明。


第三条 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构)筑物产权人(以下统称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办法,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建设、集中控制运行、规范维护管理。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市公安、财政、资源规划、住建、园林绿化、水务、商务、文广旅、城投、供电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业主建设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


各级城市照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

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七条 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负责建设,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设备、材料。接入公共照明系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符合要求的景观照明设施,业主申请纳入城市照明运行系统的,经照明业务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实行统一供电、集中控制。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平时、法定节假日、重要节庆活动等不同情况确定市区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


第九条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负责维护并保持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定期组织对纳入城市照明统一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妨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造成光污染。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方式,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二条 盗窃和损坏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6〕33 号)同时废止。


2021光亚展同期活动


2021阿拉丁论坛暨2021阿拉丁神灯奖颁奖盛典



2021中国文旅夜游生态发展论坛暨文旅夜游生态展示区



END


来源:苏州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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